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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10:关于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6月12日 修订日期:211年8月6日

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是对人事代理制人员全面素质的综合考核,是加强医院管理,实现全员聘任的前提。各考核小组和单位负责人都要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考核程序,严格对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对每个人事代理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做出与其实际表现相符的评价,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合理和考核任务的圆满完成。

八、本实施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1.2007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行政管理专业考核小组成员名单 2.2007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卫生技术专业考核小组成员名单 3.2007年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具体考核办法 4.时间安排 5.聘期期满考核表

RS—010:关于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考核的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7年6月12日 修订日期:211年8月6日

附件3:人事代理制人员聘期期满具体考核办法

一、认真学习医院有关考核文件,深刻领会、统一认识文件精神,安排部署本考核小组整体考核工作。

考核等次标准:90分≤考核分数≤100分,优秀; 75分≤考核分数<90分,合格; 考核分数<60分,不合格。 二、行政管理专业考核程序

(一)行政管理专业考核小组的成员组成中须另聘请5-7名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 (二)以科室为单位组织本科室内部其他人员为应参加考核人员测评并评价计分(满分20分)。 (三)考核小组成员集中听取所有应参加考核人员述职并分别量化计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计分(满分40分);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护士长评价计分(满分40分)。

(四)三项考核分数汇总,根据得分情况评出考核等次。 三、卫生技术专业考核程序

(一)以科室为单位组织本科室内部其他人员为应参加考核人员测评并评价计分(满分40分)。 (二)考核小组成员集中听取所有应参加考核人员述职并分别量化计分(满分60)。 (三)两项考核分数汇总,根据得分情况评出考核等次。

RS—011:关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

生效日期:2007年8月4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为更好的促进医院的发展与学科建设,继续发挥离退休老专家在医疗、教学等方面的优势,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返聘条件

(一)返聘人员应根据医院工作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曾担任科室主任或副主任职务;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返聘程序

(一)由本人根据个人身体情况及工作、生活安排提出返聘申请。 (二)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对返聘申请进行研究,提出科室意见。 (三)人事部审核后,将符合返聘条件的拟聘人员报医院研究决定。 (四)受聘人员和医院签订《返聘协议书》。 三、返聘期间的待遇

(一)学术津贴:离退休人员返聘后可以根据医院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原来的学术津贴。 (二)奖金: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业绩由聘任科室、部门发放相应奖金。 四、几项具体规定:

(一)返聘的医疗人员需能根据医院的工作安排,完成门诊、查房等工作;行政、工勤人员能完成医院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返聘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续聘。

(三)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聘任科室、部门提出申请。解除返聘协议后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报人事部备案。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RS—012:工作人员奖惩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8月13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医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弘扬正气,表彰先进,加强纪律,从严治院,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工作人员指医院全体在职职工。

第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医疗卫生事业和医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四条 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授予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奖励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第五条 个人奖励:凡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突出,授予“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因公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 第六条 集体奖励适用于医院所有正式独立设置的机构。特殊情况下,根据上级要求派出的各种临时工作小组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七条 各部门单项业务表彰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立项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医院统一表彰范围。 以医院名义奖励表彰授予荣誉称号的,须经院级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章 奖励的周期和数量

第八条 医院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表彰活动。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受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表彰。 第九条 奖励表彰的数量

每次受奖励表彰的个人和集体数量要从严控制,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内部机构设置数按以下标准分配:

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的3%;

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的5%。

第四章 奖励的条件和报批程序

第十条 参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一)作风正派,工作严谨,在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二)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发展,在同行内产生较大影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