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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008: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2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4.职工探亲待遇

(1)在规定的探亲假(包括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2)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旅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已婚职工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给予报销。

5.严格审批请假、销假、登记制度

职工申请探亲假,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单,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批准,到人事部备案,返回后凭车票到人事部办理探亲路费报销手续。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证明,申请补假;属交通事故超过的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特殊原因(应有证明)超过的日期,按事假对待;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二)婚假

1.职工结婚,给假三天;凡男满二十五周岁及女满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者(指初婚),另增加两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2.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3.在济南领到结婚证书,到父母所在地举行仪式的,不再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在父母所在地申请结婚证书,而当年未享受探亲假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报销往返路费,假期二十天(婚假计算在内)。

(三)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至五天丧假;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住宿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 4.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按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 (四)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按《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两个月;

2.怀孕不满七个月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师的意见,给予三十天以内的产假,流产给假十四天; 以上产假(包括工休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的工资照发。 3.产假期满,因病需要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

4.凡计划外怀孕而做流产手术者,不享受流产假期,按病假处理。 (五)病假

关于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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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9年4月22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者,每休一天病假扣月岗位工资的1.5%,累计满三十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5%。法定休息日、假日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者,停发岗位工资;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者,自第七个月起停发全部工资至到岗工作之日,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4.职工因病休假,须有职工保健科的病假证明单,按医院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因公外出或法定的休假期间在外地突然患病,应有当地县以上医院证明,返回后由职工保健科核实,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病假待遇。职工保健科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职工休病假情况汇总后报人事部;

5.医院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第二职业活动,否则一经发现,病假不予承认,按旷工论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期间,每休一天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3%,累计每满十五天者,加扣月岗位工资标准的10%;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的,停发岗位工资。法定休息日、假日工资照发;

2.严格掌握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者,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凡请事假者须到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如不办理请假手续,一律按旷工论处。

(七)公休假

1.凡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15天;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20天;满二十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

2.职工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生活福利待遇不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休假期间,如外出旅游,除医药费外,所需费用自理,休假期与探亲假合并使用的,其往返路费按探亲假的规定执行;

4.职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或已在其他单位享受了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每超过一天抵减一天休假期;

5.职工休假,要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按排,假期原则上当年使用,一次休完。

第三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各类在职攻读学位、成人教育等学习的人员,原则上不脱产,确需脱产者,须经所在科

RS—008: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生效日期:2009年4月22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室同意并报医院批准。脱产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享受月岗位工资标准的50%,超过6个月以上者,自离岗学习的第7个月起,停发岗位工资至回院到岗工作之日。第十条 各类出国留学人员、博士后进站人员、到外校攻读学位人员脱产学习,自脱产学习之日起先停发全部工资,待回院到岗工作时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一月至一年岗位工资及有关补贴: (一)未经医院及单位许可批准,正常工作时间擅自在外承担其他工作的; (二)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 (三)无正当理由,擅离工作岗位的; (四)其他个别问题经院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凡出现旷工旷课现象者,取消年终评选资格,不享受医院各种奖励。

第十三条 故意不完成医疗和教学任务,给医院和学校工作造成损失的或有其它不履行义务行为的,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辞退、辞聘。

第十四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因紧急工作需要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到,否则按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辞聘处理。

第十五条 如遇上级及医院与本规定有关的其他文件,同时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考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RS—009: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生效日期:2007年1月19日 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职工年度考核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职工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职工的晋升受聘、工资调整和实施奖惩等提供依据。

为了使医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山东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做好2006年度山东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对我院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加强对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考核领导小组

医院成立由医院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日常事务由人事部具体负责。 (二)考核小组

以各党支部为考核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支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汇总汇报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和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 名,并报医院考核领导小组审查,人事部备案。

二、考核范围

凡我院在编的正式职工(含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站人员),无特殊情况均应参加年度考核。 凡现在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工作、技术管理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党政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列入管理人员考核范围。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现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列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范围。 现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列入工人考核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参加考核: (一)从企业单位调入医院工作不满半年的; (二)出国超过半年或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三)出国学习或探亲超过医院批准期限尚滞留不归的。 三、考核内容

对职工的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国家和医院对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