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十二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更新完毕开始阅读b03a37e09b6648d7c0c7466b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 offering for sale, or distribu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the plaintiff may elect,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judgment is rendered by the trial court, to recover, instead of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under subsection (a) of this section, an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for any such us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sale, offering for sale, or distribution of goods or services in the amount of:

(1)法院认为公正的数额,对用于每类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每一仿冒商标,不少于500美元或不超过10万美元;或

(1) not less than $1,000 or more than $200,000 per counterfeit mark per type of goods or services sold, offered for sale, or distributed, as the court consider just; or

(2)如果法院认为对仿冒商标的使用系故意、法院认为公正的数额,对用于每类销售、许诺销售或分销的商品或服务上的每一仿冒商标,不超过100万美元。

(2) 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use of the counterfeit mark was willful, not more than $2000,000 per counterfeit mark per type of goods or services sold, offered for sale, or distributed, as the court considers just.

(d)本法第1125条(d)(1)款规定侵权的法定损害赔偿 在本法第1125条(d)(1)款规定侵权案件中,在初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的任何时候,原告可以放弃实际损害和收益的补偿,而选择判给法院认为公正数额的法院损害赔偿,每个域名不少于1000美元或不超过10万美元。

(d) In a case involving a violation of section 1125(d)(1) of this title, the plaintiff may elect, at any time before final judgment is rendered by the trial court, to recover, instead of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an award of statutory damages in the amount of not less

1124.禁止进口带有侵权商标或名称的商品

除美国法典第19篇第1526条(d)款的规定外,进口商品,如果复制或模仿了国内制造者、生产商或商人的名称,或者按照条约、公约或法律享有与美国公民类似特权的外国生产商或商人的名称,或复制或模仿了根据本法规定注册的商标、或带有诱导公众相信该物品系美国制造,或非该物品实际产地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名称或商标,将被美国海关禁止入境;并且,为了协助海关官员执行此项强制令,国内生产商和商人,以及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公约、声明或协议的规定有权在商标和商业名称方面享有与美国公民同样法律特权的外国生产商和商人,可以请求将其名称、住址或其商品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根据本法规定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副本,按照财政部部长制定的规章在财政部基于此目的建立的登记簿上登记,并可向财政部提供其名称、其商品生产地区的名称,或其注册商标的复制品,财政部部长随即会将这些材料的一份或多分复印件转交给海关的每个收税员或其他主管官员。

1125.禁止虚假的原产地标示、虚假的描述和淡化 … (c)知名商标淡化的救济

(1)如果他人在商业中对商标或商号的商业性使用时再改商标取得知名之后,而且导致了该知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有权依照衡平法的原则和法院认为合理的条件,获得对该使用的禁止令,以及本款规定的其他救济。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显著和知名时,法院可以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A)该商标固有的和经使用取得的显著性程度;

(B)该商标在相关商品或服务商持续使用的时间和程度; (C)该商标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和程度; (D)该商标被使用的商业区域的地理范围;

(E)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渠道;

(F)该商标在商标所有人和强制令所针对的人的商业区域和商业渠道内的知名度; (G)第三方对相同或相似商标使用的性质和程度;以及

(H)该商标是否已依据1881年3月3日的法案,或1905年2月20日的法案注册,或已在注册簿上注册。

1127.解释和定义;本章目的 … “在商业中使用”一词是指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对一个商标的真诚使用,而不仅仅是为保留一个商标的权利。依本法的目的:

(1)一个商标应被视为在商业中使用于商品,当

(A)商标以任何形式展示在商品上或其容器上,或与之相关的展示品上,或粘贴在商品上的标牌或标签上,或者,如果由于商品的性质不能这样展示,则展示在与商品或其销售相关的文件上,以及

(B)商品在商业中销售和运输时,以及

(2)一个商标应被视为在商业中使用于服务,当商标在服务的额销售或广告中使用或展示时,而且服务是在商业中提供的,或者服务是在一个以上的州或在美国和外国提供的,并且服务提供者从事着与该服务相关的商业。

“欺骗性的仿制品”一词包括任何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有可能引起混淆或误认或欺骗的商标。

“仿冒商标”即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实质上不能区分的冒牌商标。 …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使在商业中对商标的欺骗性和误导性的使用可诉,而在国会的控制下调控商业;保护在商业中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受州或地区立法的干预;保护从事商业的人不受不正当的竞争;防止因使用注册商标的复制品、伪造品、仿冒品或欺骗性的仿制品而造成商业中的欺诈和欺骗;通过美国和外国签订的关于商标、商号和不公平竞争的条约和公约的规定提供权利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