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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税务部门无法——搜集证据,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特别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义务有关的事项,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和举证的义务,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提不出相反的证据,就应按税务机关的决定执行。 5.2.5加强会计审计

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帐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目前,许多国家都严格了对涉及外国公司会计业务的审计制度,一般都要求外国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所申报的各类报表一律经过公证会计师的审核,否则不予承认。

5.2.6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在信息交换方面,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引下,几乎所有税收协定都设有信息交换条款,欧盟也公布实施了互助指令。除了信息交换,丹麦、芬兰、荷兰等国与美国共同签订的《税收征管互助协定》,协议在征收管理各个方面开展互助。征收管理的跨国协作不断发展和加强。我国与有关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都有情报交换的条款,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对实施税收情报交换作了明确规定。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加大国际问反避税合作力度,遏止国际避税行为。 5.2.7要加强处罚力度

如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加强对避税的处罚性规定,加大反避税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结论

避税与反避税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开始相互渗透、互相影响,有蔓延发展之势。纳税人利用制度上和法律上的因素差异减轻纳税义务,增加税后留利;反避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经济职能、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经过几十年的反避税斗争,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反避税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相对而言,反避税工作在我国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仍然存在的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

致谢

本人的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文建林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文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在此谨向文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高和崇高的敬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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