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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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设区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

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管方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确定相应监管方式。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后,应向交办单位和主办单位了解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方式。

第六条 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数量、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活动人员驻地分布和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旅游活动、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七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监测计划及经

费预算等。

第八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选派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评估工作,事前评估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内容:

(一)资料审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材料和主办单位提供的资料,审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3. 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4.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5.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现场审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3. 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填写评估报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监督意见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撰写《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事前监督检查评估表》(见附件),送交活动主办单位签收。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做好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程监督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派驻人员。选派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全程对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制作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