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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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的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愿耕种的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土地流转。

2、(1)必须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而不能以村干部会议的方式予以通过。(2)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陈某系乙地区丙县人,于1991年到丁县境内做生意,因无处居住,与丁县樱桃郭村七组达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某解决一处宅基地,陈某以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2600元。樱桃郭村七组划给陈某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某在该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某一直未申请该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

请问:陈某能否在樱桃郭村七组取得宅基地? 答:?

钱某系某城市郊区村民,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有一栋两层小楼,且拥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随着该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外来人口逐渐增多,致使大量人口到郊区租房居住。钱某见出租房屋有利可图,遂将两层小楼的第二层出租给他人居住并收取租金,自己一家则居住在一楼。后来,钱某打算进一步将一楼改造为门面做杂货和小商品生意。由于资金有限,钱某准备将宅基地向信用社抵押以获取贷款。同时,由于房屋出租和改造门面的原因,导致钱某一家居住拥挤,钱某遂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另外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钱某能否将宅基地向信用社抵押以获取贷款?为什么?

②钱某以居住拥挤为由申请另外一块宅基地用来建房居住是否应该批准?为什么?

答:不能。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不应该,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而不能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对于已有宅基地的,除非分户,一般不予批准;对现有宅基地出租、出卖后,在申请宅基地的,一般不予批准。

张甲和张乙系邻居,两家宅基地相邻,并且张甲家必须要通过张乙家院落才能到达。某年,张乙家购买了农用拖拉机,为防止机械被盗,张乙家拟修建围墙将院落围住。张甲得知张乙的打算后,便与张乙商量在围墙上多修一道门以方便张甲家进出。但张乙认为,修围墙是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与张甲无关,如果要增修门,增加的费用由张甲支出。张甲接受了张乙的建议,支出了增修门的费用。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②张乙能否以修围墙是在自家宅基地上进行,与张甲无关而拒绝在围墙上增修一道门?为什么?

第五章案例分析

1、李某系甲省乙县丙乡丁村农村居民,在丁村拥有宅基地和承包地。2004年,李某到甲省省城打工颇有收获,遂于2007年在甲省省城租用一门面开了一家五金店进行个体经营。由于省城房价较高,李某便想办法到城郊一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居住。经过一番工作后,李某与城郊一村民小组达成协议,该村民小组提供一空闲地作为李某建房的宅基地,李某支付给该村民小组土地使用费用共计2万元。李某得到该土地后,便建设了两层小楼供自己居住。但李某一直未申请位于省城城郊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书,且李某在丁村的户籍也一直未曾迁移。后来,李某原所在的丁村获知李某在外地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事实后,准备收回李某在丁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李某能否在甲省城城郊的村民小组获得宅基地建房居住?为什么? ②丁村能否收回李某在该村的宅基地?为什么?

答:①不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不得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 ②?P108

2、因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需要,A省辖区内某村民小组所有的50亩耕地(其中基本农田20亩)被征收。土地征收后,该村民小组获得各种补偿费近20万元,扣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后,仍剩余土地补偿费近10万元。由于土地征收补偿经费没有直接发给村民小组,而是交由村委会代为发放,村委会认为被征收的土地也是该村土地的一部分,理应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遂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拟用于改善村公路交通条件。因该资金被用于公路建设,尽管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小组有意见,但也不好反对。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该土地征收应该由什么部门批准?

②村委会将土地补偿费中的2万元留作村建设资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①国务院。根据《土地管理法》,只有国务院和省两级才能有土地征收审批权,而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以上的耕地,超过70公顷以上的其他土地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3、李某系甲村女青年,初中毕业后即在家务农。1998年12月,李某及其父母承包了甲村水田3亩,旱地2亩。2004年,李某因婚姻原因嫁到外村。李某嫁到外村后,长期外出打工,但其户口一直在甲村,李某也未在外村取得承包地。李某出嫁后,甲村村委会本打算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但由于种种原因久拖不决,未能及时收回。2006年,包含李某及其父母承包的3亩水田在内的甲村大片土地被征收,甲村获取了一笔土地征收补偿费。其后,甲村村委会以村民会议的形式讨论通过了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认为李某已出嫁,不享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权利,不给予李某以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村村委会能否收回李某所承包的土地?为什么? ②甲村村委会能否以李某已出嫁为由,拒绝给予李某土地征收补偿费?

为什么?

答:①不能。因为李某是该村成员,依法有权承包该村土地;尽管李某已出嫁,但由于其未获得外村的承包地,因此村委会不能收回其承包地。

②不能,李某在该村拥有承包地,在征收后依法有权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

第六章案例分析

1、某市一区政府征收该辖区乙村400亩集体土地后,以协议方式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甲公司开发旅游项目,确定土地出让金为10万元/亩,并且约定以后甲公司如需扩大经营,区政府继续提供土地并不增加土地出让金。 请问:区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或者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某企业通过参与某市拍卖活动获取了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用途为住宅用地。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准备进入场地施工时,正值该市政府改造地块周边的公共交通设施,导致大型机械未能进入场地施工,住宅开发未能按时进行,延期达一年半之久。巧合的是,延期的一年半期间,该市范围内房价快速上涨,土地也因此增值。该企业见土地增值有利可图,遂不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而打算将尚未开工建设的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企业。

请问:①该企业未能按时进行房地产开发,延期达一年半之久,是否该受到处罚?为什么?

②该企业能否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什么?

答:①不应该。因为受到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因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准备不应该受到处罚。

②不能。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某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欲出让一幅位于该市北区的土地,华远房地产公司正拟开发商品住宅小区而需用土地。 请根据下列各题中给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华远房地产公司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可否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2)设该幅土地为非耕地,面积为300公顷,有人认为其征地审批程序应通

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看法正确吗?为什么? (3)设华远公司已取得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其将来可采取无偿赠与给乙公司方式处分其土地使用权吗?

(4)设华远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3年后与甲公司达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受让后,在取得华远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否改变土地用途?为什么? (5)设华远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年后,在合同约定的转让金支付期到来之前,华远公司又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双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甲公司提出异议。那么,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1、不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特定目的的建设需要,比如: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2、不正确。征收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3、这得分情况。如果将来华图公司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可以无偿赠与。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可以无偿赠与。 否则不可无偿赠与。

4、不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4、2007年,甲公司以拍卖方式获取了一宗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住混合,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面积20000平方米。由于碰上金融危机,甲公司经营困难,遂将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其后,甲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商场和商品房。但后来甲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抵押期满后仍未能偿还银行贷款,银行遂要求拍卖该房地产以实现债权。 结合以上案例内容回答问题:

①甲公司在土地抵押后建造的商场和商品房是否属于抵押财产?为什么? ②银行能否以商场和商品房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为什么?

答:①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不能。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原告王甲有一栋两层木房坐落在某镇街上,王甲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且该宅基地占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某年,王甲的女儿王乙用该《宅基地使用证》作抵押,向被告某信用社贷款2万元,利用此房门面做副食、杂货生意,王甲对此并不知情。同年底,原告欲出卖此房屋,但因无此房《宅基地使用证》未卖成,即向法院起诉,以抵押未经其同意为理由,要求确认该抵押行为无效,返还《宅基地使用证》。

请问:该房屋抵押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对于房屋抵押行为王某事先知情并同意,该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依据何在? 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