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cf08c67783e0912a2162ad9

A.① B.② C.④ D.①②③④

6、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环节?(A) ①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③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④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A ①②③④. B ① C ④ D ②③

7、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哪些方面?(B)

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⑤学生

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⑥ C.④⑤⑥ D.①③⑤

8、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是(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序加重 A.① B.② C.①②③④ D.③④

9、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D) 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

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④学生突发疾病

A.①② B.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0、下列校园事帮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D)

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 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 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

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 A.①②③④ B.④ C.②③ D.①②

三、简答题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复习题(二)

三、简答题

1、简述政府对构建安全校园环境的责任 政府作为教育的举办者,对学校的安全有着不容忽视的责任。在学校安全方面,政府理所应当是第一责任人。从宏观上讲,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监蘑、检查的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具体来说,政府在保证学校安验方面应承担以下责任: 第一,政府应依法保证对国家举办学校的安全经费投入,为学鞍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基础设施、生活设施和办学条件,并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和其他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排除,对确认为危房或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责成相关责任部门或民办学校举办者限期解决; 第二,政府应该贯彻好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制定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和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三,指导和督促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调各部门对学校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P72-73 2、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有效的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绝改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3)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危险性或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知道而未告知学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或情绪异常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其监护人知道或已经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其他过错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6)学生自杀、自伤和自残的。

P107-110 3、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职责?

(1)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对辖区内学校安全投入的同时,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相关安全工作。上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不尽管理职责或疏于管理,结果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发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教育者,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学生的责任追究

学生是受教育者,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学校应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承担刑事责任涉及一个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认为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无论其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第二,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他们只对少数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6)对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学生监护人、亲属及其他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事故处理机关,妥善处理事故,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