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洗浴场所治安管理规定》(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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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发放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辖区派出所每周不少于1次,治安大队每月不少于2次对洗浴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前台服务人员是否规范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核对信息系统登记的人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信息漏缺和退房操作不及时的问题。

(三)核对当日洗浴场所住宿人员信息与洗浴场所住宿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一证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无证住宿等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对洗浴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1)对境内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完整以及迟报、漏报和空传的洗浴场所,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境外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不规范、不完整以及迟报、漏报和空传的洗浴场所,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3)对存在问题屡教不改或发生因信息上报延误造成网上在逃人员逃脱等严重后果的洗浴场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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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法律责任。

(4)对洗浴场所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失察问题,相关责任领导、责任民警,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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