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三 文章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cb7d36e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9e

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入库厂家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我署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四)【公开价格体系】入库厂家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向我署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入库厂家应予以调整。

(五)【价格检查】参考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价格检查,包括明察暗访、网络、电话询价等必要检查手段。

(六)【涨价公示】我署将对参考品牌库内价格持续上涨的材料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价格上涨累计超过5%材料设备的涨价幅度进行公示。对于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将按坐地起价论处。

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已明显下降,而参考品牌库内工务署价格却没有调整的,我署亦将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进行公示。如有欺诈则按坐地起价论处。

(七)【奖励举报】为确实体现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最优惠价格,我署鼓励社会各界对入库厂家报送的工务署价格进行监督,对于如实反映入库厂家价格欺诈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少于入库厂家赔偿我署金额的50%。

(八)【价格使用】我署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我署、造价咨询和审计等部门使用。对于非公示部分的工务署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我署项目无关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挂网传播。

本条款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对于实施本条款尚未具备条件的,经署招标会批准,可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执行。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应在纪

5

检派驻组的监督下,会同合同预算处在设有录音录像的场所抽签选定各类材料设备的参考品牌,并会签抽签记录。录音录像资料由项目组至少保存三个月。

对于参考品牌库内非全部品牌均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材料,项目组应要求设计单位更改设计或用户改变要求。切实无法更改设计或改变要求的,项目组在品牌抽签前应剔除不能满足设计或用户要求的品牌,并在署招标会备案。

项目组在编制标底或预算时,以选定品牌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作为主材或设备价,并注明清单单价对应的品牌、型号和技术规格,清单单价不再下浮。

在编制标底或预算前非选定单一品牌的,应以同等档次价格适中的品牌、型号的工务署价格上浮与招标项目同类型工程的上年度平均下浮率后作为主材或设备价,项目组应在招标文件报审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已给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不参与竞价,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给定的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及其价格投标。

招标文件中非给定单一参考品牌的材料设备清单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品牌并自主报价。

第二十二条【澄清】项目组应在投标文件澄清时核对投标人是否更改参考品牌及其清单单价,并必须承诺按照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规定采购材料设备和付款。

招标文件给定单一参考品牌,投标人投标时未选用该品牌的,澄清时应予以纠正;此类清单的投标单价高于标底的,则按标底价作为清单的合同单价,并相应修正合同总价;此类清单投标单价低于标底的,清单单价不作调整,但投标人须承诺,无论采购当期材料设备价格如何变化,均将无条件按采购当期的工务署价格采购,否则其投标报价不予接受。

第二十三条【采购价格】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工务署价格变化未超过5%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应按标底

6

或预算编制当期的工务署价格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否则,按标底或预算编制当期工务署价格的95%(涨价)或105%(降价)与承包人签订购销合同。

承包人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方式统一规定为:没有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95%,工程验收合格并在对方提交有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

承包人亦不得要求材料设备供应商低于工务署价格成交,恶意压价,或额外要求让利、索要回扣等;对于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项目组应在履约评价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四条【涨价处理】签订购销合同时与标底或预算编制时相比,招标文件选用的单一参考品牌的工务署价格持续上涨并且超过5%,承包人应将此情况报告我署项目组。在其他多数品牌的工务署价格并没有显著变化时,项目组应放弃使用该品牌,并在工务署价格上涨不足5%的品牌中抽签确定拟用品牌。

第二十五条【结算原则】不参与竞价的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结算时,承包人根据我署规定采购材料设备的,按其采购价格予以结算,但投标报价低于标底价的按投标价格予以结算,不考虑该品牌工务署价格变化情况。

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参考品牌材料设备结算时,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予以结算,并适用于我署招标文件的调差条款。

审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有其他意见时,相关条款将按审计部门意见自动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六条 【选用档次】在项目发包阶段,项目组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用适宜档次的材料设备。编制预算或标底前不通过抽签方式选定单一品牌的,在选用某一档次品牌时须同时选用其上档次品牌。

第二十七条 【招标打分】项目招标时,同档材料设备不同品牌之间原则上不再差别打分,不同档次材料设备的品牌需差别打分的须报请署招标会批准。

7

第二十八条 【材料样板】参考品牌库与技术参数应同时使用,对于部分通过技术参数和参考品牌仍不能很好控制品质的材料设备,还应该在招标时设定样板。

第二十九条 【更换原则】在项目实施阶段,品牌更换、选用原则如下:

(一)材料设备品牌没有参与评标打分的项目,无论承包人在投标时是否选定惟一品牌,可以更换为招标文件列明参考品牌中的其他品牌,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

(二)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档品牌得分相同的项目,可以更换为同档的其他品牌;原则上不得更换为较低档次的品牌,确需更换为较低档次品牌的,应扣减相应费用,并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等档次不同品牌由评标专家差别打分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品牌。确需更换的,优先考虑更换为品质更好的品牌,费用不予变更;如果更换为品质较差品牌的,应扣减相应费用;更换品牌品质变化情况由承包人举证,项目组初审把关,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材料设备品牌参与评标打分而且同等档次不同品牌由评标专家差别打分的项目,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没有选定惟一品牌的,项目组应要求承包人选用投标文件列明品牌中的最好品牌,否则按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某类材料设备在项目招标阶段尚未建立品牌库,而在项目实施阶段已建立品牌库的,承包人自愿将拟用品牌更换为品牌库内品牌的,项目组应予以支持,不需报请署招标会审议。

(六)如果承包人提出申请使用未入库但优于中标品牌的其他品牌,项目组经研究后认为情况属实,应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充分说明拟用品牌优于中标品牌的理由,由管理小组启动审查程序,审查合格并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后可以更换品牌。

在定期集中审核时未入库品牌不得在我署项目中使用。 (七)更换品牌扣减费用为品牌更换前后工务署价格差。没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