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建[2004]61号文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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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建[2004]6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需要,有利于各部门、各市、县及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解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基建 财务 规定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10月11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

《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l、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含地方转贷国债资金和需要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认真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做好项目概算、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参与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的审核。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前,财政部门应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其他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同时,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自筹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

求,及时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迂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意见在项目开工前确认。

第十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二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问,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工程实际进度拨款。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七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十八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消费水平,实事求是制定,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的每人每天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2元。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中土建及安装费用的1%确定,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