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27-2012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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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条文说明]CJJ 27-2012

目录 1总则 2基本规定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2 废 物 箱 3.3 垃圾收集点 3.4 公共厕所 913

4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一般规定 4.2 垃圾收集站 4.3 垃圾转运站 4.4 垃圾、粪便码头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4.6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4.7 其他垃圾处理设施 5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1总则 总则 1.0.1 本条款说明了本标准编制的指导思想,强调了环卫设施的必要性和目的性。 1.0.2 为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管理,将适用范围从城镇扩大至农村地区。本标准中涉及的范围概念有城乡、城市、城镇、镇(乡)、镇(乡)建成区、农村、村庄等。其中城乡包括城市和镇(乡);镇(乡)包括镇(乡)建成区和农村;城镇包括城市和镇(乡)建成区;农村的村民聚集区为村庄。 1.0.3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

2.0.1 该标准适用于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不仅要与城市、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尤其是要与城市详细规划以及村镇建设规划相协调,以便于落实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2.0.2 规定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时应考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系统性,是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重要保证。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生活废物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而生活垃圾是指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2.0.3 规定了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应统一进行规划和设置,并要因地制宜。

2.0.4 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过程中,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必须与主体工程进度保持一致。

2.0.5 规定了区域性规划和垃圾处理设施资源共享的重要性。

2.0.6 规定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0.7 为确保项目实施,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乡建设计划。

2.0.8 本条是为了限制旧城改造中,被改建、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还建不到位的现象,明确了在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3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设置环境卫生公共设施重点应考虑的场所。本次修订将“应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调整为“应设置废物箱、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以与本章中提到的各类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名称统一。

3.1.2 本标准中生活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其中其他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和粪便。由于有害垃圾收集涉及3.2、3.3节,故将有害垃圾内容调整至本节。在原标准执行中各地管理部门反映有害垃圾相关内容作为强制性条文难以执行,故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非强制性条文。

3.2 废 物 箱

3.2 废 物 箱

3.2.1 废物箱俗称果皮箱,是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等处一种特殊的垃圾收集点。其设置主要为解决流动人员的废弃物,设在路旁便于丢弃,同样由于设在路旁,其造型美观、风格与周围环境协调就很重要。

3.2.2 公共场所的废物箱,由于其接纳的垃圾的成分不同于居民生活垃圾,因而其分类方式也不同于居住区的分类方式,应根据所在场所的流动人员的活动特征,有针对性地设置分类收集废物箱,并有明显易懂的标志。

3.2.3 原标准中废物箱的设置间距考虑主要出于方便行人随时丢弃垃圾,间距较小,影响景观,随着市民行为规范的提高,除旅游景点、步行街、交通站、体育场(馆)等人流集散场所的废物箱设置间距可较小外,其余道路应放宽间距。本次修订增加了村镇的相关规定,并且对道路和广场废物箱设置分别进行了规定。

3.2.4 镇(乡)建成区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也应该设置废物箱,且废物箱的设置间距应按道路功能来确定。

3.2.5 由于镇(乡)建成区相比城市人流量少,同样功能的道路两侧废物箱设置密度应较城市低,因此本条规定参照城市道路两侧的废物箱的设置间隔,乘以1.2~1.5的调整系数。

3.2.6 按照每个废物箱服务半径约为10m~20m设置,即相当于设置间隔约为20m~40m,但是广场上的废物箱一般大多沿广场周边设置,若将广场按圆形来考虑,则300m2~1000m2设置一处即相当于沿周边约60m~110m设置一处废物箱。具体取值需根据广场面积大小来确定,面积大的宜取上限,面积小的宜取下限。

3.3 垃圾收集点

3.3 垃圾收集点

3.3.1 垃圾收集点指按规定设置的收集垃圾的地点。垃圾收集点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设有建构筑物的垃圾容器间的形式,另一种为不设建构筑物仅放置垃圾容器的形式。垃圾容器包括废物箱(见3.2节)、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容器间一般为内设垃圾容器的建构筑物。本条增加了垃圾收集点的标志要求,并明确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其中垃圾收集点标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规定,垃圾分类图形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规定。参照《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 65-2004的规定,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及收集量较小,一般为直接提供使用者投放垃圾的设施。

3.3.2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便于垃圾的收集和投放,同时也要避免垃圾收集点面积过大,根据环境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生活习性等采取具体的垃圾收集点形式。由于现在住宅形式较多,因此难以根据住宅形式规定收集点设置位置,故删除了原标准“在规划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的规定。

城市居民区住宅集中,人口密度大,为方便垃圾的收集和投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本次修订范围扩展到农村地区,其中镇(乡)建成区居民住宅较分散,人口密度较城市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100m;村庄多为独立住宅,人口密度更小,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放大至200m。为方便收集作业,收集点应该设置在收集车易于停靠的路边等地。

3.3.3 垃圾量由生活习惯、生活质量等因素确定,此外再根据人口数量、收集频率、垃圾种类等确定存放容器的容量。

3.3.4 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需根据分类方式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考虑废旧物品的存放用地。

3.4 公共厕所

3.4 公共厕所

3.4.1 城镇各类公共场所是吸引大量人流的主要设施,为其所吸引的人群提供如厕服务,是各类公共场所的义务。根据对城镇各种公共场所现行的设计标准、规范进行统计,铁路旅客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的厕所设置要求规定得比较具体;公园、剧场、旅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标准规范规定较模糊;而港口客运站、公交始末站、地铁、步行商业街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