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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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关于推动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2009 年全国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 理,规范药品生产秩序,确保药品生产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用药 安全,国家局决定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药品生产企业授权其药品质量管

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 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 任的一项制度。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是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内 部质量管理机制,明确质量责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 措施,也是进一步强化企业是质量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的有效手 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高度重视在药 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 2009 年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深入研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 扎实实做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推广实施 工作。

二、结合我国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

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工作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行”的原则。2009 年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 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各省局可结合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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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品生产的实际情况,扩大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推广实施范围。

三、药品质量受权人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

(含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并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熟悉 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其主要职责包括:遵 守和实施有关产品质量的法规或技术要求,负责最终产品的批放 行,参与或负责药品研发和技术改造,实施(必要时并建立)质 量体系,监控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或自检,监管质量控制部门, 同时还应参与外部质量审计(供应商审计)、参与验证以及药品 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工作。

四、药品质量受权人经培训后方能上岗履行其相应职责,并

应主动参加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药品 质量受权人的培训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国家 局统一编制培训教材并为各省局培训师资。

五、药品质量受权人暂行报告制度。血液制品类、疫苗类、

注射剂类和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应将确定的药品质 量受权人的相关情况,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企业因故变更药品质量受权人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相 关问题向报告部门予以说明。各省局应将企业提交的药品质量受 权人情况报告纳入企业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六、各省局应认真做好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宣传与动

员,加强与药品生产企业的沟通,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以药品 GMP 为核心,药品质量受权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部门协 调统一、发挥相关职能作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药品质量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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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制度实施情况纳入药品 GMP 认证及跟踪检查日常监管工作中, 强化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确保药品 质量。

七、各省局应结合本辖区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借鉴一些省局

已试行或试点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经验,以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实施药品质量受权人 制度工作。同时,应注重加强法规建设,并探索将派驻监督员制 度与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创新药品安全 监管长效机制。

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

司联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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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二、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

掌握实施药品 GMP 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相关专业(如药学、医学、化学、药物化学、药物

分析、制剂学、生物学、生物化学、中药学等)大学本科(含本 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四、熟悉和了解企业自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本企

业有 1 年以上生产质量管理实践经验,以保证能独立履行职责;

五、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具备指导或监督企业各部

门按规定实施药品 GMP 的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

析、判断和处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七、无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企业在职职工,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九、从事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疫苗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类

别药品生产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具有 5 年以上所在行 业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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