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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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接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

标准。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县市区本级的可高定l级。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相同学历人员的见习期待遇执行。学徒期和熟练期满合格的定级工资待遇按以下标准确定:技术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技术工人五级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初中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l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3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8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普通工岗位、10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其他有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二)在县市区(不含本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晋升工资政策。对原已经按国家和省规定固定晋升了工资档次的

人员,可在套改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固定晋升了 1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原固定晋升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相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可参加这次收人分配制度改革,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其套改年限可计算到2006年6月30日止,任职年限可按在岗聘用的时间计算。套改后的工资由单位予以记载。其未聘及缓签期待遇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授予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

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薪级工资。其中,原高定了l档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原高定了2档及以上的,薪级工资可高定2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曾受过降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

薪级工资低定1级;曾受过撤职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2级;曾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所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根据行政、刑事处罚的轻重,按照低1-2级确定,具体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确定。 现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接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较高岗位(职务)聘到较低岗位(职务),现仍执行较高岗位(职务)工资待遇的人员,可按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职务)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可将原任职务年限与现聘岗位(职务)年限合并计算。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地质、测绘、交

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人员以及飞行人员执行国家单独制定的工资标准。 体育运动员仍执行国家制定的体育津贴奖金制度。 (十二)2006年7月1日以后调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 (十三)2006年7月1日尚未转正仍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文规定的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十四)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单位负担。 九、实施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十、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实施公务员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州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市直单位的报市人事厅审批,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的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