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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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行[2013]160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23 【实施日期】2013.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3〕1607号)

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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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省委30项规定,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节约费用开支,降低行政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垂直管理的省级机关(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及驻合肥市城区以外的省直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计划管理。省直机关年初应编制会议、培训、活动计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会议、培训、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省直机关事前应当编制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会议、培训、活动遵循务实、高效、节俭原则。从严控制会议、培训、活动数量、时间、规模。

第六条 会议、培训、活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全省性会议、培训应当优先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形式举办。 2 / 4

第二章 会 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是指省直机关召开的、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各类会议(含表彰会、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第八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体会议、省委全委会、省纪检委全委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常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要求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

三类会议: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省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九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须相应报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省直机关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省直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 3 / 4

准的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机关会议场所。

定点饭店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确定。

三、四类会议应在四星级以下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会议时间。除重要法定会议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2天;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时间不超过1天。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十二条 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人数。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除少数重要会议及电视电话会议外,原则上开到市级。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请外地同志到主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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