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相容性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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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城市景观与历史文脉的影响

城市是城市生活的物质空间载体,不仅要在功能布局上协调、合理,而且在空间形态上也要有清晰的脉络与和谐优美的环境特征。每块用地的建设形态以及形成的空间效果都是一定区域、一定连续空间景观的组成部分。从城市设计的角度出发,为形成具有一定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或者延续、维护既有的城市历史文脉,要对各用地上的建筑空间形态以一定规则限定,避免出现不协调,以致于形成杂乱的空间景观,或缺乏组织的、没有有机联系的空间形态。例如,由一个连续的界面围合成的空间,若其中某一用地出现孤立、断裂,这空间的围合感、延续感就受到破坏。又如,在一个尺度较小、细密的环境里若突兀地出现一个庞大的建筑体量,或者细部尺度过大,整个建成环境就会丧失整体感。其它类似的形态因素还有色彩、高度等等。所以土地使用的相容与否,空间形态的协调也是其中一个重要衡量因素。

3.2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规范的原则

基于对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影响要素的分析归纳,可以明确土地使用相容性规范应遵循的原则: 3.2.1环境相容原则

确定是否允许土地使用相容,必须考察该种改变对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通过援引噪声、废气、油烟等相关的环境标准来客观、理性地评判环境受影响的程度以及受影响的相邻用地,争取与相邻用地形成相互补充、促进的有机关系。 3.2.2行为相容原则

确定是否允许土地使用相容,应该以保障城市社会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空间结构为行为目标,尤其关注提供为老人、儿童、妇女活动以及支持各类公共活动的用地及其功能。该类用地一般处于经济效益的底端,极易被市场挤占和置换,因此,一方面要予以维护不轻易挪做他用;另一方面要注意排斥对其身心有不良影响的土地使用相邻近。

3.2.3总量控制与结构平衡原则

确定是否允许土地使用相容,必须以保证城市整体结构的平衡为前提,注重宏观的总量控制。土地使用相容性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用地性质的有效控制,来实现城市规划的功能布局。在处置相容性变更时,必须保证这种变更在整体结

构上不能超出总量所允许的调整幅度。一方面应当强调绿地、交通、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在结构平衡方面的不可改动性,另一方面要确保地区的人口、市政及公共设施的容量在适宜的水准。 3.2.4景观协调原则

确定是否允许土地使用相容,还应该以保证地区范围内的景观和空间形态的协调为原则。土地使用的变更一般会带来建筑形态和景观的改变,能否与周边环境协调,是必须予以考虑的,尤其是涉及整体或区域城市形态的特征性要素,必须按照城市设计的目标和具体要求对土地使用变更的外部形态和空间进行控制。 4深圳市建立土地使用相容性规范体系的对策建议

土地使用相容性与城市规划的相关性包括三个方面:规划编制方面、规划法规方面、规划执行方面。土地使用相容性是城市规划体系中各个环节都涉及的要素,应该以规划法规建立关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实体以及程序规定为核心,规范规划编制中关于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设定标准及表达形式,以规定的程序由规定的部门来执行开发许可。

4.1充实和完善“三层次五阶段”规划体系中土地相容性的规划内容

深圳市结合20年来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城市规划建设的探索与实践成果,借鉴香港和其他先进地区城市规划的成功经验,初步确定了以市场为导向、以规划立法为手段、以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科学化和法制化为目标的“三层次五阶段”规划编制体系。其中,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具有较强的战略性;法定图则承担了具体的开发控制任务,成为战术性最强的规划手段;详细蓝图主要作为规划管理的内部工作图则,相对偏重对城市设计及工程规划的控制与引导。由于规划的核心成果就是设定土地使用性质,不同阶段和深度的规划相应地设置了不同深度的土地使用性质,因此,各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议题n。

4.1.1总体规划与次区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策略的要求,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或区域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城市远景发展提供结构性保证,是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的总纲。因此,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具备对全市或次区域发展

的宏观把握,可以为各分区规划提出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划指引。城市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在宏观层面上,配置各发展地区的主导功能,并在大范围内建立合理、均衡、稳定的城市结构,由于该整体结构是通过综合平衡获得的,因此各个地区在相容性导致的功能性质改变方面,需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本地区的主导性质,否则城市整体结构可能失衡。 4.1.2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是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规划控制开始从定性逐步走向定量。如果说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均是从宏观层面对城市发展进行结构性控制,那么分区规划则开始着重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和控制。对上层次而言,它要将总体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所确定的原则性前提转化为具体的土地利用布局安排;对下层次,分区规划为法定图则的制定提供明确的定量指标,重点强化两个方面:①分区土地用途与开发强度的控制;②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和定位。在土地使用相容性方面,分区规划应该将上层次的规划总量及结构分解到各个具体的法定图则分区,为编制法定图则提供土地使用总量及结构方面直接的指导,并有效地传递上层次规划的信息;同时,分区规划应该为下层次法定图则的编制提供框架性条件,使法定图则具体规定各个地块的用地性质及其相容性,8寸有据可依。在分区规划编制中,应规定如下具体内容:用地调整方向、用地调整结构以及各类建设用地的可调整总量幅度等,并作为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划审批的依据。 4.1.3法定图则

在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土地使用和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法定图则还针对地块的用地性质按照不同的审批层级分为三类,在法定图则的图表的“土地利用相容性”栏中予以表述:①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②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③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这种规定对市场化用地性质的变更给予了一定的弹性,一定程度上/顷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对用地需求的变化;同时从审批部门的设置上抵制了由于个人意志而带来用地性质变更的随意性,使规划对用地性质的控制通过一定的弹性来保证了规划控制的刚性。

目前,法定图则在土地相容性存在的问题是:虽然对用地性质的变更设置了三类不同的审批层次,但由于缺乏更细致的技术指引,无法按照不同类型用地功能之间转换的影响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分组和归类,难以形成影响越大的用地性质变更难度越大、须经更高级别部门审批的机制。因此,土地使用相容性技术规定的制定应主要针对法定图则的编制和管理,以下将详细阐述。 4.1.4详细蓝图

深圳城市规划体系中的详细蓝图类似于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起补充、深化和完善法定图则的功能。详细蓝图作为城市建设的内部管理图则,除按照法定图则所确定的控制指标提出具体的建设方案外,着重对建筑群体布局、公共空间设计、交通组织、公共界面处理以及环境营造等方面提出设计指导。在土地使用相容性方面,建议对于超过5km2的大规模开发项目,应通过编制详细蓝图进行土地细划工作,将用地性质的规定由中类细化到小类,并落实法定图则确定的公共设施的位置、用地、规模与布局形式,完善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详细蓝图应通过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原则上应保证法定图则规定的主导用地性质不少于50%。

4.2制定指导法定图则编制管理的《深圳市土地使用相容性技术规定》 制定《深圳市土地使用相容性技术规定》,是提高法定图则编制和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降低决策成本的重要举措。尽管这一规范的编制和颁布实施还有大量的前期工作要做,根据研究,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深圳市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

首先,要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及代码表》,编制《深圳市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表中规定的内容可以成为指导法定图则编制的重要依据,将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拟定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依据。 4.2.2法定图则在“三类用地性质”内容表述上的规范要求

法定图则根据用地相容程度和审批程序的不同,将城市用地分为三类。法定图则的编制应该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确定各地块的各类用地性质;在“用地性质”栏中表达一类用地性质,在“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栏中表达二类和三类用地性质。建议对具体表述内容作出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