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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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湘教发[2008]62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 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实施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湘教发〔2008〕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

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专业结构调整与特色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实践教学改革与条件建设、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基层组织与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建设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我厅负责整个“质量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质量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由我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我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三)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五)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学校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并实现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我厅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我厅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的申报,采用学校申报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我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高等学校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申报项目。 (三)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我厅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四、检查验收

第九条 我厅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是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须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结束后,由我厅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我厅根据项目立项情况一次性,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各高校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全面启动校级质量工程相关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质量工程项目应按一定比例投入配套经费,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参与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的部委所属高校,建设经费原则上以学校自筹为主。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等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超支部分自筹解决。专项经费下达后,项目牵头人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我厅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稿费等。

2、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3、会议费:包括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等支出。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和资料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