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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作用: 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田成有

【全文】

内容提要: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法官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学的角度审视中国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其存在的问题,阐释法官地位的形成对中国法治传统形成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官 地位 作用 法系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业人员,在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不同法

系的国家,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别。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法官属于“文化界的巨人”,或被称为“慈父般的人物”。英美法系中有许多显赫的名字基本上属于法官,如科克,曼斯菲尔德,马歇尔,霍姆斯,斯托里,卡多佐等等,可以说,普通法是在法官手中诞生、成长起来的,他们从一个又一个的案件中获得其原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裁决相关的案件时,通过判例约束着后来的法官,他们拥有“立法职能”,法官的判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法官的工作和职业是非常尊敬和信赖的,在诉讼中,法官居中裁断,主导着诉讼程序的走向,诉讼好比是一场法律格斗,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法官的职责,按丹宁勋爵的说法:在我们国家形成的审案制度里,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因此,在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同样,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自卸法官的责任,改演律师的角色。在这种法系的国家,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如在英国,除治安法官外,所有法官均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法官的等级森严,人们很少见到年轻的法官,40岁以前被任命为法官的情况极少,一旦被任命为法官,法官们都清楚地意识到这是他们历尽各种苛刻的考试、考察而得来的,是他们一生中姗姗来

迟的辉煌成就,这也是随后社会尊敬和他们的威望被承认的重要原因。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成文法。他们一般认为,法官只要把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完美结合起来,即达到了公平、公正。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官的使命就是

不折不扣地适用法律,按步就搬地判案即可,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受到了严格限制,以防法律的“可能变形”。至于法律本身是否真正体现了公正,是“良法”还是“恶法”,是否有助于解决争端,都不是法官所应关注的事。可见,在大陆法系各国,往往法典繁多,留给法官自由解释的余地很少,法官们的判例并没有被打上个人烙印而为人所重视。美国学者梅利曼对大陆法系的法官形象就作过生动的描绘:“法官不过是一种工匠,除了很特殊的案件外,他出席法庭仅是为解决各种争诉事实。从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寻觅显而易见的法律后果。他们的作用也仅仅在于找到这个正确的法律条款,把条款与事实联系起来.......,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械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大陆法系的法官不是那种有修养的伟人,也没有父亲般的尊严,常常就和我们普通人一样。”??与英美法系法官不同,大陆法系的法官很难在其职业生涯中使自己声名显赫。“总之,大陆法系的司法工作是一个官僚的职业;法官是职员、公仆;司法的作用则是狭窄、机械而无创造性。”法官是“执行一个重要而基本上非创造性职

能的文官”。[1]

大陆法系法官与英美法系法官的社会地位不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独特性的影响。这种传统始于罗马时期,当时,罗马的法官并不是杰出的法律人才,帝国时期之前,法官实际上是依据执政官提供的程序主持解决公众纠纷的世俗仲裁人,法官并不是法律专家,其权限也小得可怜,在法律问题上,法官常常要求助于法律顾问。后来,在帝国时期,审判权逐渐落入对法律有研究的公共官员手中,他们的

地位才逐步得到确立。

说到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的干部制度,无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任职条件、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都基本相同,并由政府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法官和其它国家干部在身份地位上毫无差别,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其它国家机关的干部以及从社会上吸收录用的人员。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人们心目中的想象的法官和《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差距较远,他们没有特别的训练和考核,素质参差不齐,经验成分浓重。加之薪金低廉,社会地位平淡,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法官的地位还没有特别的显露。另外,中国独特的传统文化也是形成法官地位不高或者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重要社会因素。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民众的诉讼意识非常淡薄,遇到冲突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官,不是法律,不是诉讼,而是非讼方式,如私自复仇、和解、调解等,万般无奈才诉诸法律。事过之后,心中一般也不会装着法官,由此看出,因为没

有当事人的认可和推崇,法官的权威以及法官的地位也难以显现。

有学者将中国法官的地位作如下总结,这对我们反思中国法官的地位有一定帮助[2]。

1、法官形象军警化。长期以来,作为“政法干部”的法官是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形象和保驾

护航的形象出现的。既然是工具,就很难有自己独立的价值追求,而只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人们很少考虑作为法官职业特征中所必不可少的学识、智慧、判断力、独立性等基本形象要求,而是更多地想到了法官的威严、服从、勇猛、顽强等军警所具备的形象特征,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角色混同于工商、税务、卫生防疫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其它职业角色没有多大区别,当然,现在正在进行改变,穿法袍就是一个显著的变化。加之,我国任命法官的程序过于简单化,不像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要求法官必须做律师多年,同时还必须经过各种严格苛刻的考试。一些当上法官的人其实与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当了法官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和修养,“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

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