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浅析罪犯再社会化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708e052ad02de80d4d84041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

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

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

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

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主要有:

(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3)还有的罪犯是分析作案失败的原因,从中总结“经验”等等。 一般说来,知罪认罪者,经过教育改造,认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犯罪意识的顽固性和对改造的抵抗性较弱,比较容易接受新的价值观念,愿意与社会和谐相处,尽早进入自觉改造的阶段。而对于那些具有“不合算心理”、“失策后悔心理”的罪犯而言,他们知法、懂法,法律惩罚对他们具有威慑力,但内心不接受法律,只要有“合算”或“万无一失”的时机,就会铤而走险,因此,遵守法律是功利计算的结果,对他们而言,很难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化。事实上,法律社会化层次表明,即使是一般社会成员,法律社会化程度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对罪犯而言,在不同罪犯个体之间实际效果的差异同样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这种差异还会表现得相

当大。如果我们把法律再社会化目标仅仅理解为自觉遵守法律,显然是同现实是不相符的。我们不能排除有的罪犯,其再社会化是难以实现的情况。

三、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问题

人是可以改造环境的,环境也改造人,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和生活习惯是在一定的环境和教育下,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能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而发生改变。对罪犯来说,监狱是小社会环境,是对犯人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地方,这种特定的改造环境对罪犯具有惩罚、隔绝、抑制、威慑与警戒及改造矫治作用。对监狱而言,要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罪犯再社会化目标与再社会化过程的矛盾。罪犯再社会化目标是回归社会后,成为一名守法公民,即在各种社会情境下,明确自己的社会地位、身份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是在正常的社会互动中,通过观察学习、模仿等方式习得。而监狱是个封闭、人际关系单一的环境,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只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两种角色。发生在他们之间的互动也有两种:一种是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互动;另一种则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互动。

(一)监狱人民警察与罪犯的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监狱警察既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职能的实际履行者,又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教育者,不同角色决定了监狱警察与罪犯的关系不同。作为刑罚职能的履行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惩罚与被惩罚、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监狱警察处于一种主导地位,正是监狱

警察地位的强势使得他们对罪犯拥有一种绝对支配的欲望,单一强调刑罚的威慑力,关注监狱监管安全和对罪犯控制。然而作为教育者,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是一种平等关系,这就决定了监狱警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控制罪犯的权利,这样在同一环境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同角色对其提出不同的角色要求,导致角色冲突,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和行为的不协调,这对罪犯改造产生不良影响。

对罪犯而言,他们清楚的知道自己的地位和角色,监狱不仅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而且要改变他原有的自我认同和价值观。罪犯从被收押的那一刻起,其行为、言语交往以及称呼等都在规范之内,他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服从。迫于监狱这样的客观环境,罪犯便产生了消极的心理自卫,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命令,不论是否合理、正确,都不加思索地惟命是从。语言、行动唯唯诺诺,缺乏主动性和进取性。有的罪犯则会出于“好汉不吃眼前亏”的心理,为博得监狱警察的好感而有意识地伪装自己,久而久之,罪犯形成一种惟命是从的刻板言行,但是,我们看到在服从的背后要么是人格和独立的丧失,要么是巨大的欺骗。前者导致罪犯监狱化,后者则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失败。

(二)罪犯群体之间互动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

罪犯群体一般是指通过直接交往和心理沟通,以个人的需要、利益、感情和兴趣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共同体。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个体对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群体中罪犯个体得到认同,感受到自尊,对群体的依赖感,加强。如果罪犯个体处在良好的改造集体或积极的非正式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