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费税收政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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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 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至于账务处理应当按照处置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方法处理

随着杭州市近郊改造步伐的日益加快,由于政策性拆迁补偿涉及到相关企业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日益增多。想在这里谈一些个人看法,以供参考。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真正涉及到拆迁补偿处置问题的财税文件主要有两个,分别是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财企[2005]123号“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前者规范的税务处理问题,而后者规范的则主要是账务处理问题。二者规范的问题是有差别的,不能混为一谈。有不少企业将财税[2007]61号理解为账务处理的依据,显然不妥。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财税[2007]61号发文较晚,企业相对容易了解,也因为涉及税收处理方面的较大改革,与财会媒体报道较多分不开。另一方面财企[2005]123号由于发文单位是财政部企业司,所以大家相对关注较少。就拿财企[2007]48号关于企业自2007年起不再计提应付福利费的企业司文件,广大企业就知之甚少,最后总算税总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对企业2007年度计提的福利费不再纳税调增而网开一面,才解决了这个尴尬的问题。税务大于财务在企业财会人员的心目中可见一斑。但无论如何,做为专业人员对于财务与税务均不可偏废,因为好的财务知识事实上还是能够与税务相得益彰的。 其实两个文件的适用性都是一致的即政策性搬迁收入与补偿,这就排除了其他非政府拆迁行为所获取补偿的行为。当然政策性搬迁一般以相关的批文与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为凭,但事实上目前许多款项是属于层层划拨的,也有可能政府是委托拆迁安置公司实施相关领拨款手续的。这里就特别要强调相关批文的重要性。当然也要注意与当地财税部门的沟通,因为有很多事例由于层层转拨而导致难以获得财税部门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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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05]123号文明确的是: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及相应利息均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因搬迁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及发生的调试及搬运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冲转“专项应付款”科目。如有余额转入资本公积,不足计入损益。这些内容应该都不是新东西,财务处理也一直如此而已。

只是有许多企业把这种处理自然而然地联系到了财税[2007]61号文上就感到不能操作了。这就把财务与税务的规定相淆了。财税[2007]61号文在很多方面与财企[2005]123号相似,上文所述的财企[2005]123号事实上也完全适用于财税[2007]61号文,只不过财税[2007]61号文立意税收且行文时间较晚就包括了更广的内容。主要在财企[2005]12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1、企业用搬迁收入购建相类似的资产、技术改造、安置职工、处置费用均列入了扣除范围,且购置的资产可以继续折旧或摊销。较先前税收政策有重大突破,显然这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视作纳税调整事项,而不是用购置的固定资产去冲专项应付款,企业应以备查账簿列示反映。只是文件同时强调搬迁协议、技改及重置资产的该项或计划仍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不能因政策放宽,而忽视案头工作。2、搬迁收入并非要求在当年结转,而允许跨五个年度,这就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3、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等企业干脆就允许将搬迁收手不计入企业总收入。

如果明确了这几点,对于政策性拆迁补偿问题,企业就应该能够驾轻就熟

政府拆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计算

回复时间:4月8日

咨询内容政府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免交所得税?如不免交所得税扣除项目有哪些?为了安置人员支付的费用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如可以数额有没有标准?这笔安置费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内容:

1、对政府拆迁补偿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具体处理,要根据企业是否购置同类资产,进行冲减资产价值或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安置人员支付的费用,在税法上目前无规定标准。

声明: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本栏目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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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收入应纳入应纳税所得

日前,南京市地税局下关分局的税务人员在对辖区内的一家照相馆实施税务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

单位2000年度12月份的22号凭证“其它应付款”科目中的16291元为拆迁补偿费用,未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年终也未作相应的纳税调整,造成少报利润16291元。

在查实企业的这一问题后,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国税函 [

1996]653号文件规定,对该单位虚报少报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并对其作出了补交税款4398.57元

、罚款2688元、加收滞纳金248.52元的处理决定。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补偿的收入也成为了部分企业的一项重要收入来

源,对此项收入企业应将其计入收入并照章纳税,否则既给国家税收带来了损失,也将使自己吞下

违法被罚的“苦果”。2010/12/15

搬迁企业房屋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

金易律师事务所马小林

2010-01-12

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收回土地重新规划,给搬迁的企业以经济上的补偿。该拆迁补偿费该不该缴税?如何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因城市改造,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拆迁公司实施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由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设实施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由拆迁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并按规定从政府取得了搬迁补偿收入或/和处置资产收入。这部分收入可能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1、如果企业搬迁后没有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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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为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而购置的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则企业应按 搬迁收入 + 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 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 处置费用和搬迁费用的余额,计入当年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如果企业搬迁后异地重建,为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补偿或处置资产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则企业应按 搬迁收入 + 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 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 处置费用和搬迁费用— 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的余额,若余额大于零,则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余额小于零,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还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资产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从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未完成搬迁的,企业必须在搬迁次年起的第五年,进行结转处理,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企业会被视为少计收入,可能受到税收机关的处罚。如果企业在五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在完成搬迁的当年,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然,上述的税务处理仅适用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纳税企业只有将相关文件、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的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能按照上述规定做税务处理。如果缺少程序上的报批,则应当将搬迁收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政策性搬迁后重建、转换业务或技术改造,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不仅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从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收入中扣除购置新固定资产、或改良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支出,而且企业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最好利用政策性搬迁的机会,发展新业务,进行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改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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