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教财〔2010〕45号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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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收入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收据》或税务票据。

第四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

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民办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民办学校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民办学校账户上,属于非法侵占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民办学校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分为两类,一类为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全额、专项、直接用于学生资助;另一类为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按照要求向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政性专项经费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中作为限定性经费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八章 学校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二条 民办学校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学校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分配结余等。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四条 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