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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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故再放弃中标的以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以事前授权评标委员会在经评审的投标人当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确定之后,招标人应当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在中国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发布中标公示。从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未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会同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代建合同时双方不得擅自附加不合理条款。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或者不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原中标人还须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发现中标人的法律地位与资格审查结果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应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投标人提交有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担保退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对合同履约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管理项目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及时提请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代建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代建制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