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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布朗国际集团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甲、乙、丙三国的财政收入有何变化?

2.布朗国际集团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3.针对该种避税手段,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

[参考结论]

1.布朗国际集团公司减少纳税13万美元;甲国减少财政收入15万美元,乙国减少财政收入12万美元,丙国增加财政收入14万美元。 2.通过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

3.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转让定价税制,也称正常交易原则或独立竞争原则。

[法理、法律精解]

转让定价,也称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手法。这种手法通过人为地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的办法实现把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针对转让定价的国际避税方法,有关国家较常采用正常交易原则来实施反避税。如果发现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有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违背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即可根据公平的市场价格,对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价格作出重新调整。这一做法也被统称为转让定价税制。

案例042 利用转移定价逃税 [案情介绍]

1991年,国际著名跨国公司M公司在北京建立一外资企业

H公司,主要生产某系列饮料,产品80%以上外销。1997年,税务机关通过对H公司的年终会计报表以及企业的账簿审查发现:在1992年至1996年5年间,平均外销产量占销售数量的82%,而外销利润仅占H公司利润的45%。经调查后发现:H公司的产品外销由M公司负责,外销产品每箱饮料以实际成本加1美元利润的价格计算;H公司的原材料除水之外,大部分由M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糖浆为M公司技术秘密,价格高低全由M公司确定;且H公司的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固定资产折向。

由此税务机关认为H公司存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逃避税收的行为,并根据己掌握的H公司转移定价的有关资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对H公司1992年至1996年5年应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对H公司下达通知,要求其限期补交所久税款和罚金。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对H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逃税应怎样处理?

[法理分析]

关联企业指在股权上存在着一定关系的企业。按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

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所谓转移定价,通常是有关企业各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人为确定的内部价格,并依此价格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由于国际税收制度客观上存在许多差异,特别是税率以及税务高低不一样,关联企业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纳税义务。

由于转移定价歪曲了各个企业的真实利润,因而有必要对关联企业和国际收人和费用依据某种标准重新进行分配。目前许多国家采行 \独立竞争\的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费用进行合理的分配。\独立竞争\标准,是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做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我国税法也采用了这一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在本案中,H公司与M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的方法逃避税收,税务机关应按独立竞争的标准调整H公司的应税所得。具体如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

案例043 避税法的结合使用 [案情摘要]

美国麦波公司为了利用香港对外国企业低征所得税、免征财产税,以及不征资本利得税等特殊优惠,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现该公司把成本为30叨万美元,原应作价4200·万美元的一批货物,以3300万美元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最后以45叨万美元的价格出售这批货物。经过这一过程,麦波公司总共减少国际税负157·5万美元。同时,香港子公司又用该项所得购置房地产,供公司营业和股东居住使用,这样又可免除全部财产税。并且,等到将来这批财产卖出之后,还可以逃避出售这些财产利益原应缴纳的资本利得税。

[法律问题]

1.麦波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共采用了哪些国际避税方式?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哪些反避税立法?

[参考结论]

1.通过转让定价、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进行国际避税。

2.美国针对上述国际避税方式制定了正常交易原则、取消延迟纳税的反避税立法。

[法理、法律精解]

转让定价与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是跨国公司最常使用的两大国际避税手法。而且,跨国公司还经常将这两大手法结合使用,美国在这方面开展反避税立法是世界最早,也是最有成效的国家之一。现在正常交易原则和取消延迟纳税两大反避税措施已为世界上其他许多国家所借鉴与效仿。

案例044 采用不合理分摊成本与费用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案情摘要]

法国GRE公司是一个跨国集团公司,除在中国深圳设有一个分支机构外,还在世界各地拥有数十家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1994年,GRE公司研究出一项专有技术,其开发成本为2亿法郎。此项技术研究出来后陆续在GRE公司下属的几个分支机构使用,深圳分支机构是最后一个使用该项技术的。但GRE公司出于税收的考虑,将该项技术开发成本的40%摊于深圳分支机构账下,人为地提高了深圳分支机构的产品成本,达到了减少缴纳中国所得税的目的。

[法律问题]

l.GRE公司采用的是哪种国际逃避税方式? 2.应怎样防止和纠正上述国际逃避税行为? [参考结论]

1.采用不合理分摊成本与费用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2.实施正常交易原则。 [法理、法律精解]

转让定价主要是在跨国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之间进行,而不合理地分摊成本费用,则主要是在跨国公司内部的总、分公司或分公司彼此之间进行。对于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其反避税措施仍然是采用正常交易原则,重新对其备分支机构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调整。

案例045 反避税 [案情介绍]

美国S公司与荷兰的两家子公司共同组成一家境外合伙企业P,S公司投入50%的资金,其余的资金由其在荷兰的两家子公司向荷兰A银行贷款后入股,P企业主要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合伙契约规定:当P企业赢利时,荷兰的两家公司享有利润的95%,当P企业亏损时,S公司承担90%的亏损。第二年,美国税务局进行核查后认定S公司规避美国税法,责令S公司就P公司的所有利润申报纳税。S公司不服,遂向美国税务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美国税务局根据什么原则认定s公司规避美国税法?

[法理分析]

美国税务局所依据的是 \实质重于形式\

Form)原则。各国在反避税的艰苦斗争中认识到:国际避税是在谋取税收利益的前提下,从经营形式上进行安排的行为。因而其表面上均符合税法的要求,这时要想再从形式上找出破绽,发现避税线索,无异于缘木求鱼。可行的一个办法是,撇开形式上的安排,抓住国际避税者谋求税收利益的实质,以达到反避税的效果。由此各国纷纷发展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在,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于法院的判决、国内税收立法中,而且已开始被列入税收协定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在其订立的税收协定范本中,对在避税港避税问题,就明确指出应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防止滥用协定优惠避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已逐步形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其影响日益广泛。

根据这一原则,美国税务局认为S公司在荷兰设立P企业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其利用P企业借款和逃避税的实质,因而认定S公司规避美国税法。美国税务法院在稽查后认为,境外合伙组织在经营上无存在必要,纯属

\导管公司\。实质上,S公司只是直接从荷兰A银行借款后进行证券投资,合伙契约的规定使得s公司得不到利润,却要承担损失,实质是在赢利时逃避纳税,亏损时转人s公司抵消其应税所得。因而法院判定P合伙企业不存在。s公司应就其通过P合伙企业进行证券投资的所有利润纳税。

案例046 外国公司的办事处应纳所得税 [案情介绍]

美国A公司在中国北京设有经管销售办事处B(以下简称B办事处),并作为A公司在中国制造和销售的管业基地。在B办事处设立经管一段期间后申国税务部门与A公司驻B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就B办事处的所得税登记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A公司代表提出:A公司为美国注册公司,而B办事处仅为A公司的驻外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主体地位,B办事处的所得应纳入A公司的所得,并应向美国的税务机关按其所在国税率缴纳。而中国税务部门则提出:B办事处虽非中国法人,但中国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所得也具有税收征管权,该办事处在中国的所得税缴纳不影响美国税务机关的税收管辖权,也不影响A公司的缴税利益。双方就此发生一系列争议或不同意见。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本案争议中,如果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属B办事处具有税收管辖权,其根据是什么?本案争议中的B办事处具有何种税法上的地位?在本案争议中,A公司实际性的所得税分配情况如何? [法理分析]

1.根据中、美两国的法律和双边协定,中国的税务机关和美国的税务机关对于A公司B办事处的收入所得均具有税收管辖权。在国际投资税收中,多数国家均确认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原则。在本案中,我国税务机关根据收人来源地原则对A公司B办事处在中国所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有权依法征收所得税;美国的税务部门则根据法人住所地或注册地原则对A公司(包含B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