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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形成的收入所得依法征收所得税。各国税法对于跨国企业或企业的跨国所得均主张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人来源地管辖权,这是形成税收管辖权冲突和双重征税可能的根源。但是在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调整下,相关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实际已按对等原则得到了协调和承认,从而基本上消除了双重征税的可能。

2.在本案中,尽管A公司在中国设立的B办事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的核算地位,但亦属于中国涉外税法上的\常设机构\,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对该类外国公司常设机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根据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示范公约的规定,常设机构又称为\永久性营业地\,它是指投资母国企业在投资东道国设立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的稳定营业的经营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等。在国际税法中,构成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东道国行使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根据;按照多数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以收人来源地国家的管辖权为优先,投资母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实际上按抵免制行使,许多投资母国基于鼓励政策甚至放弃对常设机构的所得税征收。

3.根据我国税法和中、美两国关于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在排除了A公司及B办事处享受税收优惠

(即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条件下,我国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B办事处在中国形成的收人来源中的净所得部分按33%征收所得税,并出具纳税证明;美国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计算征收所得税时,应当对B办事必在申国已缴纳的所得税扣除,视同为已在其本国缴纳。

案例047 外商独资企业国外分公司征税 [案情摘要]

内地某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其1999年度共有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其中:珠海特区分公司为80万元,烟台老市区分公司为65万元,甲国分公司为120万元,乙国分公司为100万元,丙国分公司亏损20万元。已知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45%、25%。 [法律问题]

1.该企业应向甲、乙、丙三国分别纳税多少? 2.该企业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是多少? 3.该企业1999年度应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共计多少 (假设地方所得税均不减免)?

[参考结论]

1.36万元;45万元;0。 2.39.6万元;33万元;0。 3.63.6万元。 [法理、法律精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申国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可以从其应纳税额申扣除,但扣除额不

得超过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并且实行分国限额。此外,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该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上述地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等。

案例048 外籍人员征税问题 [案情摘要]

某外国专家于1996年11月至20叨年6月应邀来我国一研究所工作,其月薪及各种补贴为每月8800元人民币。2000年5月,该专家尚有各项所得如下:(1)在中国银行的到期存款利息1000元人民币;(2)在我国某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获稿酬2000元人民币;(3)为某国营企业进行技术咨询获报酬3万元人民币;(4)其本国国内房租收入300美元,折合人民币2490元;(5)购买体育彩票申奖价值800元人民币。 [法律问题]

该外国专家2000年5月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多少?

[参考结论]

共计6323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工资薪金应纳税595元,利息所得应纳税200元,稿酬应纳税168元,劳务报酬应纳税5200元,中奖所得应纳税160元。

[法理、法律精解]

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满1年以上,应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境内外收入向中国纳税。但居住1年以上,不满5年的个人,其境外收入,只要不是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的,经批准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案申的外国专家,其本国国内房租收入可以不用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各项收入都必须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