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的民主与苏格拉底之死 - 雅典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暴政的成因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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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的民主与苏格拉底之死——雅典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暴政的成因 作者:刘翀 来源:《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年11 卷第1 期 本站发布时间:2009-9-24 10:41:40 阅读量:282次

摘 要:雅典的直接民主因为奉行绝对的多数统治,因而蕴藏着走向专制和暴政的危险。而雅典民主政治中的相关制度设计却不曾对多数权力进行丝毫制约,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城邦生活中也无处可觅,普遍的参与并没有带来充分和有效的参与,反而降低了民主的质量和效果。这一切都构成了雅典城邦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暴政的原因,也使苏格拉底悲剧的发生无法避免。

关键词:多数规则;多数人暴政;基本权利与自由;有效参与。

雅典作为古希腊最著名的城邦,其民主制度在伯里克利时代臻于巅峰。公元前399年的春天,雅典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被控渎神和蛊惑青年,[1]被501名雅典公民组成的民主陪审法庭表决有罪。苏氏在随后的申辩中只勉强提出“三十命那”的处罚,终以360票对140票被判处死刑。在狱中,苏格拉底拒绝了友人克力同逃亡它邦的劝说,饮鸩而亡。雅典这只惊世骇俗的“牛虻”终于永远停止了飞舞和对雅典民主制的不断“骚扰”。苏格拉底经民主陪审法庭的审理而被处死以及他在狱中的言说与所为引出了西方法哲学中几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诸如“公民为什么要遵守法律”,“司法应精英化还是民主化”以及“民主制下的多数人暴政”等问题,激发了学者数千年的讨论至今仍余波荡漾。本文拟以自由的、宪政的民主理论审视雅典的城邦民主,揭示雅典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暴政的成因及其与苏格拉底之死的关联。

一、多数规则本身不足以为少数提供有效保护

民主要求普遍的参与,参与的最后阶段是作出某种决定,以便采取具体的行动。在作出决定时,牵涉到裁决规则的选择问题。民主社会普遍地把多数意志或多数同意作为解决冲突、作出决定的基础性共识。而雅典的民主政治正是在此方面作出了开创性的尝试,通过抽签选举、轮番而治,雅典实现了普遍参与、多数统治和主权在民。雅典人把公民平等看成是民主政治的理想与目标,众人意见虽然纷纭,但并无优劣之分,所以只能以数量的胜出作为判断的根据。在雅典,无论是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还是民主陪审法庭,抑或陶片放逐法都绝对贯彻了这种多数统治的原则。萨拜因因此指出,雅典的政府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管辖之权是操在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手中”。多数原则成为雅典厉行民主的手段有其内在的必然与合理性,对后世的民主政治作出了可贵贡献。因为多数原则较好地协调了保护性与效率性,缓解了两者之间颇为紧张的关系。一方面,决定权集中于多数人手中,能较好保护城邦中多数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多数同意有利于城邦采取一致的行动,避免了全体同意方可采取行动所造成的低效率。但多数裁决规则并不足以为少数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因为多数意志仅仅是量上的优势,并非永远正确,一旦将其奉为“绝对的正义”和法律的唯一来源,真理常常会被扼杀。多数人在利益驱动之下同样会肆意践踏少数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导致多数压迫少数的专制与暴政现象。而苏格拉底正是死于民主陪审法庭的多数意志之下。

为了防止出现此种局面,在多数原则本身所能提供的回旋范围之内,一个可能的方法是通过某种设计形成变动的多数,即“真正有最后裁决权的不是多数而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

的多数”,[2] 以便达到某种内在的制约和平衡。变动的多数使每个参与者在决议过程中的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一次决议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一方并不总能在另一次决议中同样占据优势地位。因此,参与者基于理性的算计,会避免对少数滥用权力。但变动的多数可能因社会分层状况而难以形成,即便能够形成,也同样蕴藏着“增加而不是减少压制的倾向”。而且,变动多数裁决规则认为每个参与者都会进行“理性的算计”,这种假设在民主参与这一集体行为过程中经常是靠不住的。

因此,虽然多数裁决规则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原则有其内在的必然与合理性,但若将其奉为圭臬,而不进行其它制度上的补充、制约与完善,多数暴政的发生不仅不可避免,而且总能为自己找到合法化的根据。如此,“平等的理想在城邦中立刻就能蜕变成在数量上占优势的多数派专制”。[3]而变动的多数作为多数裁决规则本身所能提供的救济方法,其作用无疑是有限的,并不足以为少数人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不受控制的权力为多数人暴政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古希腊的雅典,严格的监督是存在的,例如对担任公职人员的任职审查和离任审查等,即便著名如伯里克利这样的领导人也莫能例外。但在严格监督的背后却仍然存在着权力不受控制的现实,从而为多数人暴政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

雅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每个年满20周岁的雅典人都有资格参加,在公民大会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发言和投票表决城邦的重大事情。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另一个占据举足轻重地位的政治机构是一些拥有由人民大众选出的、数量庞大的陪审员的法院。“雅典的法院毫无疑问是整个民主制度的拱顶石”,[4] 它拥有广泛的权力而不限于司法。无论是公民大会还是陪审法院,都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行事和作出决定,因而在雅典人看来,这些决定就是最后的决定,不可能更改也从未想过需要对这种权力进行制约。值得一提的是,雅典法院权力的巨大还在于,法院的审判常常并不依照公开和明确的法律来进行,也无严谨细致的程序来约束。这就增大了判决的随意性,隐藏了权力滥用的极大可能。事实上,众所周知,雅典彪炳史册的辉煌主要在于思想方面,而在实在的法律制度上,对后世贡献殊少。而将多数意志奉为圭臬带来“没有人能够确定今天有效的法律到明天是否还能有效”的局面,致使陪审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常常没有成文的法律可资援用,从而使判决具有了极大的任意性。一位现代学者曾对此问题作出过这样的评述,“民众陪审法庭,采取了最易流于任性的形式,而与任何法律科学根本地不相容。”[5] 雅典另一项政治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这种不受控制的绝对权力,即陶片放逐法。得票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将被放逐,十年内不得回到雅典并且被放逐者无权为自己辩护也无处申诉。陶片放逐法据说是为了防止僭主政治的兴起,捍卫雅典的民主。但这项制度完全诉诸于多数人的同意,彻底地遗忘了少数人的权利,因而带有浓厚的多数人暴政的色彩。因为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专制。承认了多数可以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也就承认了压迫的必然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当我看到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以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人们把这个权威称做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做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或者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要说:这是给暴政播下了种子。”[6]

三、对个体权利的忽视必然导致多数对少数的伤害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在本性上而非偶然地脱离城邦的人,他要么是一位超人,要么是一个鄙夫”,[7] 因为只有在城邦中,人才能实现完全的自足,过上至善

的生活,这正是雅典的政治理想。雅典的民主要求人们献身于城邦共同体,私人生活和事务在公共的善面前显得无足轻重。雅典的著名政治家伯里克利曾经对雅典的民主作过这样的描述:“在我们这里,每个人不仅关心个人事务,而且关心国家事务:即使那些总是忙于个人事务的人也熟知一般的政治生活——这是我们的特点;我们并不认为对政治不感兴趣的人是一个只想着自己个人事务的人,我们只是认为他在这里根本没有任何事情要做。”可见,在当时的雅典,“公”和“私”浑然天成,“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或者只有通过城邦才能恰当地实现自我,并过上一种高尚的生活”,[8] 现代的“个体”和“权利”的概念并未萌发,虽然“在共同体中,公民具有权利和义务;然而,这些权利并不是个人与生俱来的属性”。[8] 萨拜因也指出,在雅典,我们最熟悉的一些政治概念是找不到的,“特别是关于公民和国家的概念,个别的公民拥有种种私人的权利”,“我们最熟悉的政治思想所反复考虑的是求得这两种对立的倾向的某种平衡”[4] 也从来没有成为雅典人思考的问题。由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高度融合,由于个体、权利概念无处萌生,导致了雅典公民虽然能够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辩论与决策,却同样形成了在民主制下事实上的不自由状态。贡斯当在比较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时曾经指出,“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9] 贡斯当此处的“古代人”虽然泛指古希腊各个城邦的公民,但无疑也包括了雅典人。而苏格拉底获罪的原因之一即为“渎神”,更是一个极好的证明。可见,在雅典,由于并没有一个明确划定的私人领域,也没有法律对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小心翼翼地呵护,因而雅典的“绝对公民”们并没有受到民主制的保护。当公民成为城邦的公民,而城邦却不是公民的城邦时,代表多数人意见的共同体就可以任意地摆布和屡屡地伤害个人。可见,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严格保护构成了民主政治的底线条款,反之,民主与专制的联姻就不可避免。雅典的民主因为忽略了对个体权利的保护因而潜藏着多数主义专制的幽灵。

四、参与有效性的不足为多数人暴政的发生推波助澜

雅典的民主作为一种直接民主,致力于扩大参与的广度。如果将雅典对公民资格的严格限制问题放到一边,那么我们可以发现,雅典的民主在广度上是值得令人津津乐道的。抽签选举、轮番而治扩大了担任公职的机会,使每一个雅典人都有可能参与到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等政治机构中。雅典的民主虽然在广度上令人津津乐道,但在深度上却常常不如人意,这是导致民主质量低下并产生多数人暴政的重要原因。民主的深度是指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科恩认为,充分的参与不仅是指参与投票,而且包括投票行为以前的许多活动。理想的民主应该让公民“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提出建议,权衡各方面的论证与论点,表明信念并阐明立场??一般而论,即促进并深化思考”。[2] 比照科恩提出的要求,我们会发现雅典的民主在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上是极不乐观的。

首先,抽签决定担任公职的方式作为雅典“极富民主特色的统治形式”[4] 但其对参与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可能毫无帮助。是否担任公职,什么样的人担任公职纯粹取决于偶然的机遇。苏格拉底反对民主制的一个重要理由正是因为他对这种抽签方法无助于促进参与的充分有效而感到极为不满,苏氏认为,“用豆子抓阄的办法来选举国家的领导人是非常愚蠢的,没有人愿意用豆子拈阄的办法来雇用一个舵手、或建筑师、或奏笛子的人、或任何其他行业的人。而在这些事上如果做错了的话,其危害是要比在管理国务方面发生错误轻得多的。”[1]

其次,雅典的民主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经常采用广场大会等形式来进行决策因而过于草率,随意性极大。城邦许多重大问题都要在公民大会上当场表决,这就使他们缺乏必要的调

h查研究、冷静思考和分析比较,无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在这种群众性集会的场景之下,民众常常以冲动、情绪和偏见来处理事务,并极易受他人操纵蛊惑而不辨真伪,极大地影响了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正是这种即时性的民主导致多数人暴政的不幸事例在雅典的历史上一再上演。

再次,在直接民主制下,多数人对少数人无形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无论多数的意见正确与否,在其影响之下,少数人都可能放弃自己或许也不错误的要求,而同化于多数人的决定,最终形成某种被人们无意识认同的制度“霸权”,一种温柔的话语专制。[10]在雅典远征西西里的军事冒险作出之际,修昔底德有过这样的描述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每个人都充满了远征的热情??少数实际上反对远征的人害怕别人说他们不爱国,??因此就不作声了”。[11]

综上可知,雅典的民主虽然实现了广泛的参与,却“灾难性地缺少过滤器和安全阀”,“不能从重要信息中筛去琐碎的噪音和从长远需要中筛去眼前的一时兴致”,[3]而在普遍言说的表象之下,“多数本身已经使思想身陷囹圄”,因而这种普遍的发言权并未带来民主质量的提升,相反却造成了“卷入的人越多,他们的参与效力就越小”的困境,成为推动多数人暴政发生的重要原因。

五、结语

雅典的城邦民主留下了彪炳史册的辉煌,但同样制造了苏格拉底的悲剧。多数规则作为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共识无疑值得肯定,但多数人暴政的风险也恰恰蕴藏其中,需要引起警惕。雅典的民主政治正是因为将多数规则奉为圭臬而忽视对多数权力本身进行制度性的补充、制约与完善,因而屡屡犯错。而对少数人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呵护则是民主政治的底线条款,逾越了这条底线,民主与专制的联姻就不可避免。雅典人无法理解此点,所以雅典的民主也就难以恒久。而剔除了上述内容的直接民主,虽然能够实现普遍的参与,却无助于参与的充分有效及民主质量的提升,相反只会为多数人暴政的发生推波助澜。如此,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雅典也就不再令人困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