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报批稿2011.9.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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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4 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在安装时,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试验。

6.2.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距楼地面2m以上的侧面墙上;

2 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3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尺量。

6.2.4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GB50054中的规定;

2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尺量。

6.2.5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灯具间的连接线应采用焊接或压接方式;

2 吊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件上; 3 安装在吊顶内时,手动试验装置应安装在能够操作的位置,吊顶处应能打开,并在吊顶下表面设有明显的标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测方法:目测。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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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

2 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150mm以上,屏前和屏后的通道应能够满足更换电池的需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6.2.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 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应有明显标志;

4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6.2.8 疏散指示标志牌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具指示方向相同;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 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3 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尺测量距离,用照度计测量环境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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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的调试应在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7.1.2 调试前应具备6.1.2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7.1.3 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7.1.4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7.2 调试准备

7.2.1 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应按设计要求查验。

7.2.2 系统的施工质量应按本规范第6章的要求检查,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应有文字记录。

7.2.3 应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短路、绝缘电阻小于20MΩ等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7.2.4 对系统中的消防应急灯具、消防应急灯具专用应急电源盒、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等设备应分别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7.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调试

7.3.1 检查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安装位置和标志信息上的箭头指示方向是否与实际疏散方向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7.3.2 在黑暗条件下,使照明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用照度计测量地面的最低水平照度,该照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用照度计测量照度。

7.3.3 操作试验按钮或其他试验装置,消防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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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断开连续充电24h的消防应急灯具电源,使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开始记时;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指示灯应处于非点亮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不小于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秒表测量转换时间和应急工作时间。

7.3.5 使顺序闪亮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光流导向应与设计的疏散方向相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7.3.6 使有语音指示的标志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语音应与设计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听。

7.3.7 逐个切断各区域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分配电装置,该配电箱或分配电装置供电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7.3.8 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输入联动控制信号,系统内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与联动控制信号相对应的工作状态,并应发出联动反馈信号;对于设计有手动控制功能的系统,操作手动控制机构,使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应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

7.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调试

7.4.1 分别在主电工作和应急工作状态下,观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主电显示、充电显示灯是否与生产企业的说明书相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操作检查。

7.4.2 操作手动应急转换控制机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该电源供电的所有消防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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