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范-报批稿2011.9.11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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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4 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层。

5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宜超过4000 m2,地铁隧道内不应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宜超过500m。

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二者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应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

2) 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应急照明集中电

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7 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并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4.2.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应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4.2.3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应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2.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2 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4.2.5 灯具配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AC220V或DC216V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高大空间的应急照明除外,条文说明)

2 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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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4.2.6 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 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A;

3 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应大于16A。(条文说明解释安全电压)

4.3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4.3.1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应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4.3.2 集中电源型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中,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2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3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其控制装置应能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4 仅在使用耐火电缆时,方可按专用回路跨越防火分区,且每个专用回路均应单独设置保护装置;穿金属管暗敷设采用燃烧性能B2级以上阻燃导线,30mm保护层。(条文说明解释耐火电缆)

4.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4.4.1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并控制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应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3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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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系统内仅有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于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内有多台时,主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控制器可设置在配电间等场所。

4.4.4 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应急照明配电箱和消防应急灯具等设备总数不应大于3200。(条文说明解释直接控制的含义) 4.4.5 控制可改变疏散指示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或控制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工作状态的场所,不应采用电力载波技术的系统。

4.4.6 当系统需要根据火灾报警信号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时,应仅在接收到安全出口处设置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时,系统才能联动熄灭指示该出口和指向该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4.4.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4.5电线电缆选择与线路敷设

4.5.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在竖井内敷设、且与竖井内的燃烧性能为B1级以下电线电缆之间没有防火分隔时,应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的电线电缆;有防火分隔时,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的电线电缆。(条文说明防火分隔,金属隔板、封闭桥架、独立线槽)

4.5.2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线路和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线路选择燃烧性能为B1级电线电缆时,应穿金属管保护;也可敷设在燃烧性能为同级别的电缆桥架或线槽中;选择燃烧性能为A级电线电缆时,可明敷。

4.5.3地面安装或潮湿场所安装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选择耐腐蚀的橡胶电缆,接线处应有防腐蚀和防潮处理。

4.5.4不同电压等级的线缆不应穿入同一根保护管内,当合用同一线槽时,线槽内应有金属隔板分隔。

4.5.5系统的配电支线应采用铜芯导线,控制线路应采用多股铜芯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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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置

5.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

5.1.1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应保证疏散走道上人员在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并应根据应用场所选择规格适宜的标志灯具。 5.1.2 下列部位应设表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1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门。 5.1.2表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位置,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3 宜设置在顶棚0.5m以下。顶棚高度低于2m时,应设置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侧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4当安全出口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安全出口标志平面垂直疏散走道的顶部设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5 在大空间场所的安全出口处宜吊装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位置,高度。 5.1.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设置在下列部位或场所: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形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5.1.4 指示楼层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设置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地面层应同时设置指示地面层和指示安全出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地下室至地面层的楼梯间,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应设置在地面层出口内侧。(地面层直通室外地面的层面,条文说明)

5.1.5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两个标志灯具间距离不应大于20m,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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