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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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等。

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

记录等须由有关人员签认。检测报告、有关附件及其电子文本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

(三)工程实体检测优先采用自动化、便携、无损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实测数据变异较大、超标严重,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省质监机构,且须在检测报告中作出评价、提出建议。省质监机构对此可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及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论证,论证情况及结果及时报省质监机构。

第十一条 外观检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工程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结果负责。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视情况派员参加。

(一)外观检查过程中,应结合试运营期间养护资料、外观检查资料、相关观测资料,对相关合同段、路段或结构物进行重点查看,现场复核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等的处理情况。

(二)检查人应准确客观地记录外观质量,分合同段填写外观检查表(附件4,按项目合同段统一编号),并依据“公路工程质量外观检查评分标准”(见附件5)评定外观质量(填写扣分分值和备注),必要时附影像资料。外观检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三)外观检查应结合工程实体检测发现的有关问题,对相应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重点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内业资料审查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审查结果负责。

(一)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应覆盖各合同段施工及监理单位的关键工序、关键指标和竣工复测指标,以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有关资料。

(二)对桥梁荷载试验、桩基检测、隧道衬砌地质雷达检测等有关资料等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人应分合同段填写内业资料审查表(见附件6),对存在的问题作明确客观描述,对扣分情况予以说明。内业资料审查表应由检查人签认。

第十三条 竣工质量鉴定时,路基路面压实度、水泥混凝土强度、路面结构层厚度、路面横向力系数、路基弯沉值等指标,应采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评定。竣工验收前沥青路面复测弯沉按《细则》评定,其他指标按单点合格率进行评定,指标评定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质量评定与鉴定报告拟定: (一)评定依据: 1.交工检测意见;

2.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表、内业资料审查表; 3.建设单位交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4.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及验收报告;

5.省质监机构对交工遗留问题及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6.专项论证报告; 7.其他有关资料。

(二)省质监机构负责根据上述资料,严格按照《细则》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具体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逐级评分,并提出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等级的建议。

(三)省质监机构有关人员应在其负责的合同段评分表上签认负责。

(四)省质监机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拟定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见附件7),经省质监机构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提交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审议。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省质监机构须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同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建设单位还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及时将专项论证结果报省质监机构。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