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销售合同法律规定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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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款的情况下,先行开具发票的行为比较少见。故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五、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

(一)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先后履行顺序

司法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篇二: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有那些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 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

(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 (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 直销企业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 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 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

(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 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 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