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的分析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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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障税存在累退性、重复征税等制度缺陷,但它的开征能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的筹资缺口问题。本文在对其制度缺陷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社保税在我国开征的制度设计思路。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累退性重复征税

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但社会保障筹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专门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几乎所有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已开征社会保障税。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经验,社会保障“费”改“税”可解决我国社保资金缺口问题。但目前理论探讨大多停留在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层面上,对现行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制度缺陷等问题却较少论及。本文通过分析社会保障税的制度缺陷,提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一、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的表现 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普遍具有较强的累退性,主要原因在于多数国家采取比例税率而非累进税率;且都规定只对工资薪金所得中的限额部分课征,把资本所得及其他所得排除在外;并且没有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他非凡情况。由于工薪收入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情况下愈是富者,工薪收入占财富的比例愈小,因此即使没有最高限额规定,单就采取比例税率这一点来说,社会保障占个人财富的比例已经具有强烈的递减性。再考虑到最高限额,其累退性更加显著。

社会保障税的税负不公平

各国普遍规定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根据雇员的工资收入按率缴纳,税基主要是工资薪金等劳务所得。虽然纳税人的身份不同,但社会保障税的最后归宿都落在了雇员身上。 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负无法转嫁。由于社会保障税课征的普遍性,雇员没有通过转移来逃避税收的可能性。即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雇员所交纳的社会保障税是无法转嫁的。

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最终会转嫁给雇员。从短期看,雇主可将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通过提高产品和劳务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造成产品需求减少,总产量与就业也因而减少,失业就会增加,工人实际工资降低,最终雇主缴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由雇员负担了。从长期看,由于雇员的工资可变,因而雇主可以通过降低工资的方式将其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转嫁给雇员。所以社会保障税的最终税负都将被转嫁给雇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社会保障税的重复征税

由于劳动者的工资薪金劳务所得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共同的税基,因此社会保障税就存在着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如何规避重复征税负担的不同制度设计,必然会对居民的收入再分配产生相应的影响。

二、对社会保障税制度缺陷的分析 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分析

导致社会保障税累退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取消计税依据的上限对高收入者既不公平也缺乏效率。因此,降低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可以从计税依据的下限入手。假如不规定计税依据的最低限额,则所有人必须强制纳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假如规定最低限额,则所有低于这个限额的低收入者就会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又有悖于社保体系的完整性。社会保障税的初衷是向低收入者转移收入;与此相对应,个人所得税则是针对高收入者课征的税种。从理论上分析,通过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障筹资最为科学合理,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有了高收入阶层为丰裕的财源,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税的累退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抵消,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但这项政策付诸实施的前提是我国在相应时期内形成较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把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并相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应该是完全可行的。但由于目前我

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现在只能考虑两税分立,待时机成熟再两税合并。 社会保障税重复性征税分析

社会保障税由于和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所得拥有共同的计税依据,存在一个重复征税的问题。目前国际主要有两种方法应对。

通过社会保障收支税务处理来减除重复征税。具体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把社会保障税作为特许项目,答应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实质上是一种“税收递延”的优惠,即把先作扣除的这部分收入的税负实际推迟到了社会保障税转化为个人收益的时候;第二种形式是在保障受益时,受益人的不纳入个人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到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收入“免税”优惠。有些国家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将相同税基的税种合并征收。如1990年的荷兰所得税法将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实行统一的计税依据,税款实行统一申,统一征收,所得收入按保险税率的比例转移给相应的政府保险机构。考虑到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为分类所得税制,而且社会保障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后,必然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并不完善的条件上,只能导致纳税人偷漏税动机的强化,由此带来的税收损失可能违反该方案的初衷。因此,两税合一只能作为一个中长期的改革方案来探索。在目前,避免重复征税的制度设计还是以通过税务处理来减除。在具体的实现形式上,可采用“税收递延”优惠;同时,对商业保险和个人养老储蓄的受益收入则可采用“免税”优惠

社会保障税的筹措资金功能分析

社会保障税实质上是一种转移支付和风险分散制度,这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的基本作用是收入再分配。假如社会保障税仅定位于增加收入,就会损害其收入再分配这个基本功能的效率。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假如单从筹资角度考虑,通过提高增值税税率的途径来完善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功能是最有效率的。但假如社会保障税税率过高,会最终导致企业产品成本上升和企业竞争力下降的局面;若降低社会保障税税率,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税筹措资金,使其他生产要素也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从而削减社会保障税筹资的压力以及社会保障税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因此,就我国目前的收入水平,假如运用增值税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显然不利于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但从中长期来看,当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距又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增值税倒不失为一种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手段。 三、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如何既解决资金问题,又能保证社保税的开征尽可能不产生不利的经济后果,需要我们结合我国国情,规避其制度缺陷,设计出一个比较合理的社会保障税的制度。 与现有个人账户制度的衔接

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如何做好新开征的社会保障税与个人账户制度的衔接是关键所在。鉴于中国国情,可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法,即同时缴纳社会保障税和个人社保费。个人账户系统独立于社会统筹保障系统实行积累制,所积累的基金由专门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治理和投资。 课征制度的选择

对于社会保障税而言,分立税种课征与综合课征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它只是对征收对象处理上的一种技术上的分别。由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障以及其他保障项目,其征收对象都是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或经营利润,所以社会保障税在课征制度的选择上以综合课征为宜。 税制要素设计

纳税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的纳税人范围不能过窄,但保障水平不能过高。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确定为:凡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雇

佣中国公民为其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种活动的企业公司、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都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征税范围:我国的人均收入不高,决定了社会保障税的保障项目不宜开立过多,目前应局限于养老、医疗与失业三个方面。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则应由政府一般性财政支出给予保障。至于工伤、残障等项目,则可通过商业保险方式予以解决。另外,从社会保障税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来看,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种,这为三种主要保险金改为社会保障税项目奠定了法律基础。 税率:社会保障税率的确定既要考虑到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假如社会保障税的税目设计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税目,社保税税率应该是三个税目的负担之和,且应采用比例税率。因为比例税率有利于税制简化,更符合效率优先和公平的原则。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税率可以进行小幅度的差别浮动,以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计税依据:为保证社会保障税收和体现社会保障税公平负担,应将计税依据定为雇主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货币收入及超过一定限度以上的福利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金可列入经费预算,以免重复计征。另外,为照顾低收入阶层,社会保障税应规定起征点,起征点的大小可参照中国现行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制定。 参考文献:

王凤宇.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中国劳动保障:2006,1:56-58.

张琦.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加强相关配套措施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6,7:27-29. 张俊芳.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税务研究:2006,1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