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之十二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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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混合销售行为

①涵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②认定标准: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两者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二是,两者之间存在从属关系。

【提示】在考题中,如果出现“且、同时”的情况,一般属于混合销售的情况。

③税务处理办法: 第一,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除上述第1项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的有( )。 A.某电器公司销售一批空调器给某家电商场,该电器公司送货上门,在货物售价之外收取一定的运费

B.某家电商场销售一台空调器给某居民,并代客户安装,在货物售价之外收取一定的安装费

C.某卡拉OK歌舞厅提供娱乐服务并同时销售饮料

D.某电信企业自己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给客户,并提供入网电信劳务服务 E.某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承接装修装饰工程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选项CD属于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选项E需要根据装修装饰材料来源来确定,由该商店提供装饰材料,为混合销售行为;由客户自备材料的,对于E企业而言,则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提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有一简易办法:即,除上述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之外,可根据核算主体确定其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①核算主体若为增值税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般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如该上述例题中选项A电器公司和选项B家电商场。

②核算主体若为营业税纳税人,其混合销售行为一般征收营业税。如上述例题中选项C卡拉OK歌舞厅和选项D电信企业。

(5)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①涵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实则是营业税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②认定标准:

第一,涉及应税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不一定存在于一项行为中;

第二,该项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相互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从属关系。

③税务处理办法: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的税务处理需要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加以判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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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提示】对于不分别核算的情形,原税法规定是一并缴纳增值税,而新税法是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核定之后还是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不存在一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这一点,考生需要注意把握。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行为的税务处理办法,主要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一是会判定经营行为的性质;二是能掌握该行为应征何种税;三是会计算该行为的应征税款。其税务处理办法简要归纳如下:

经营行为 税务处理 依据纳税人的经营主业判断,只交一种税(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混合销售行为 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交税还是核定销售额: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2.纳税人

(1)划分标准:生产经营规模和财会核算健全程度。

(2)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如下: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如果未达到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能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税率

现行增值税设置了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两档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统一采用3%征收率。

【例题·单选题】下列项目适用增值税17%基本税率的有( )。

A.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B.苗圃销售自种花卉 C.印刷厂印刷图书报刊(委托方提供纸张) D.果品公司批发水果 【答案】C

【解析】选项A:自来水适用13%低税率,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产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选项B:苗圃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花卉属于免税农产品范围,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选项C:印刷厂提供纸张,印刷具有统一刊号(CN)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刊的,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增值税税率为13%;委托方提供纸张的,印刷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行为,增值税税率17%;选项D:水果属于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免税,批发、零售环节均适用13%低税率。

(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的重要基础知识,重点掌握)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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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应纳税额大于零,则为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如应纳税额小于零,则为本期留抵税额,转入下一期抵扣。其计算公式和掌握的要点如下图所示:(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抵扣时间准予抵扣以票抵扣计算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免税农产品:买价×13%运费:运费金额×7%普通发票;按比例计算抵扣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税率不得抵扣当期不计进项转出6种情况;区别于视同销售全部价款+价外费用特殊销售方式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范围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一般规定特殊项目特殊行为(视同销售)

1.销项税额

通用原理:进行税务处理(并不仅限于增值税,而应涵盖整个现行税种)时,我们通常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先定性、后定量”。所谓“定性”就是界定已发生的经济业务的性质,判断其是否需要计税以及确定应征的税种。所谓“定量”就是在确定应当计税的前提下,进而确定该如何计算其应征税款。

在确定当期销项税额时,遵循“先定性、后定量”原则,主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当期要不要计税,即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是否产生。(此谓“定性”) 二是该笔业务中所涉及的销项税额的具体计算。(此谓“定量”)

【提示】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的重要依据之一,考生应当能够正确判断销售额是否含税,是否需要进行换算调整。所有涉及增值税的综合分析题均涉及本考点。需要考生熟练掌握。

对于销项税额的计算确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1)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除了现行法规明确规定不计入销售额不计征增值税的以外,其他价外费用均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不计征增值税。 【案例】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假设: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费由乙企业负担。

该货物可供采用的运输方式有:甲企业送货上门,另外收取运费;乙企业带车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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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企业送货上门,另外收取运费。则双方的销项税与进项税的计算如下图所示:

但以上两种运输方式均无法满足上述两个规定条件。如果要同时满足以上两个规定条件,必须是由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负责运输。现假设委托丙货运公司(即承运部门)将货物运送给乙企业,运费由甲企业垫付后向乙企业收取。如果丙货运公司的运费发票是开具给乙企业的,并且甲企业将该项运费发票转交给了乙企业(原票转交),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仅仅是为乙企业代办运输业务,并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则甲企业所垫付的此项运费,因其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两个条件,可以不计入其销售额。具体过程图示如下:

假设甲企业销售给乙企业的该批货物不含税价款为100000元,适用增值税率17%,甲企业代垫运费为5850元,则乙企业收到货物,收到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转交的货运发票以后,支付给甲企业的款项应为122850元(100000+1700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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