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记录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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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1、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一览表 3、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入厂教育

第一条:入厂教育的对象及级别。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实习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承包工等,都必须进行入厂教育。入厂教育分为三级:厂、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二条:厂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工厂概况、射干难产特点、共同性的安全规定,防毒防火基本知识,本厂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

第三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车间概况、生产特点、车间工艺流程、工艺操作方面共同性安全要求与规定;车间设备、检修方面共同性安全要求与规定;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验教训。

第四条: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班长负责。教育内容:生产岗位的任务、生产特点、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安全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事故教训及其预防措施。

第五条: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要求及考核规定。厂级教育:不少于48小时;车间级教育:不小于36小时;班组级教育:不小于24小时;考核规定:各级安全教育后,均要进行考试,并将成绩记入职工安全教育卡,考卷送安全环保部备案,考试不合格职工不得进入车间实习。

第六条:厂内工作调动,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以及干部参加劳动,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对外单位来厂参观学习人员,工程承包工等,由接待室或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讲话,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车辆是指叉车厂内行驶。

特殊教育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主管部门应至少两年组织培训一次,主要从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第十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日常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应对职工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组织纪律性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使职工自觉

的遵章守纪,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安全环保部应通过安全教育室利用宣传画、安全技术简报、事故图片展览、录象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性作业和重点项目大修,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全环保部要按预订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对重大事故责任者,要进行离岗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事故性质责任,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全作业证。

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要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要根据生产需要,确定培训目标,指定培训计划并实施,培训计划变更要有记录。

第十八条:各部门要对培训教育方式和效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教育效果评价报告 评价内容 评价时 主持人 间及地 点 参加 人员 评价 标准 评价 方式

评价结论: 备注评价人认可: 记录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