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完整版)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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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支出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 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确认分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

(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分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借记“分保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

(四)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

五、应收分保账款结算的主要账务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收到或支付分保账款时,按相关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相关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收到或支付的分保账款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收分保账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 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

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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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 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 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 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 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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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

企业已将转贴现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对方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 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贴现、其他银行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1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和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未减值贷款计息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

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按本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本科目(溢折价)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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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偿还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同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 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客户偿还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客户偿还的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减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余额,比照未减值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同时,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溢折价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五)已转销贷款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 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应转回的交易费用,比照“(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处 理。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

(六)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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