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社团管理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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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注销其资格,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完成,程序如下:

(一)学期结束前向校团委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

(二)学期初校团委根据各学生社团上学期的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意见,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校团委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社团,暂缓注册:

(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 (二)整改期的学生社团;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或指导老师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 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 (二)违背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建会3个月后会员人数少于10人; (四)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 (五)成员大会决定解散或已合并的;

(六)指导老师建议注销或指导老师不能正常参与指导工作的; (七)其他应解散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组织及其换届

第二十条 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大会应由全体成员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并由校团委酌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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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2、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次成员大会时需:

1、选举社长等负责人,成立相应结构组织。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社团推荐,经校团委考察;由德才兼备且愿热心为社团工作的同学担任。

2、确定成员。 3、确定社名及明确主题。 4、确定社团活动计划。

附:会后需将以下事项报至校团委备案: 1、会议记录 2、成员及组织 3、社团活动方案。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受校纪校规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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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负责人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到期结束时视情况可以续任。

第二十六条 各社团负责人的换届或更换,须在变更之前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校团委提交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对于人员更替工作中出现的舞弊问题,校团委有权干预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但可以备有社团艺术图章,刻艺术图章须经校团委批准,方可刻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和外界单位签订合同,如确实需要签订合同的,应上报校团委,经同意方可签订。

第四章 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执行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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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成员会费缴纳、学校奖励或社会赠予等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校团委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校团委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除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违者严惩。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应当由专人(非会长)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月定期向全体会员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校团委检查。

第三十九条 活动经费必须按照提交的活动方中的经费预算进行支出,所有开支应当有相应的正规发票、收据,由经手人、财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四十条 各学生社团财物负责人每月向校团委提交一份社团财务记录单,有精确的日期、准确的收支记录和正规的报销凭证。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是指以学生社团经费购买或以学生社团名义取得的能长期存在,给学生社团发展提供便利的形态稳定的财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固定财产为学生社团成员所共有,严厉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独占、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换届,学生社团财物和预算必须移交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原学生社团负责人出具清单,先报校团委审核,再由新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办理相应接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当校团委发现学生社团固定资产流失或不明原因遗失时,校团委有权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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