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71号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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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认真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自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的;

(四)三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采矿许可证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等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及当地安监部门意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内容的,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理时出示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变更许可范围的,出示变更前后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受理时出示变更后的采矿许可证原件);变更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情况说明。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但变更以前,矿山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在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及审查书均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格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建成投产的非煤矿山企业或独立的生产系统,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以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申请受理之日起到发证部门决定是否予以发证之日止),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外登记注册的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将备案情况报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管道途经我省的省外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在其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还应当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备案情况抄送有关市、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当地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日向上述机关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