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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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工发?2012?5号

关于推荐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

自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启动以来,全省各建设单位围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节能降耗、科技创新、劳务管理等方面开展竞赛活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保障房建设任务,为实现“十二五”期间安居工程建设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推动劳动竞赛活动深入开展,经全国总工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湖北省总工会研究决定,对竞赛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劳动竞赛表彰分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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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华全国总工会表彰保障性安居工程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表彰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先进单位、优秀工程项目、优秀组织单位;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表彰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优秀建设者、优秀建设单位;湖北省总工会表彰保障性安居工程劳动竞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一)、全国总工会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4名、全国工人先锋号3个;

(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和国家住建部联合表彰:优秀建设者18名、优秀组织单位2个;

(三)、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表彰:优秀建设者9名、先进单位5家、优秀工程项目7个、优秀组织单位2个;

(四)、湖北省总工会表彰:“湖北五一劳动奖状”5个、“湖北五一劳动奖章”10名、湖北省工人先锋号10个。

二、表彰对象和基本条件

推荐对象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中作出突出贡献,且符合《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管理暂行办法》(鄂工发[2006] 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具体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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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进集体

1、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本地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并积极参加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劳动竞赛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以及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以施工企业为主。

2、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精神,承建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完工或项目竣工,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3、全国工人先锋号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建设单位所属的优秀工程项目部或专业部室。

4、中国海员工会和住建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可在上述范围内扩大到对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先进个人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以施工单位为主。

2、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彰的可在上述范围内扩大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

三、原则和办法

严格按照《办法》和鄂建文[2011]110号文件要求,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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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自下而上的办法推荐评选。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人选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5%,农民工比例不低于30%。在各地推荐基础上,由省总工会和省住建厅研究确定正式上报全国表彰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确定的推荐名额要充分听取当地相关部门意见,真正推荐对当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出突出贡献,且经得起时间和群众检验的优质工程项目,为国家民生工程作出较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严格公示和监督。所有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及事迹必须属实,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必须经省级媒体公示。对有举报反映的候选对象,省总工会和省住建厅将认真核实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推荐资格。

(三)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于2012年2月12日前将拟受全国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表彰的全国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推荐预报表及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并附电子版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和省建设工会;拟受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表彰的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推荐申报材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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