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汇编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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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实物档案归档制度

实物档案系指以物体实体为载体,反映本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特定物品,是本机关档案的一部分,必须交由档案管理中心集中统一保存。根据档案法,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1.中心所获各类奖品(杯、锦旗、奖状、奖牌、证书等)。 2.中心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用过的作废印章。 3.收集或者接受的字画等。 二、归档时间

应归档的实物档案,在形成或获得实物的一个月内,由接受部门造册登记,连同实物一同向档案管理中心移交。如需在会议室或其他地方摆放展示的,由相关部门先与档案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一年后再归还档案管理中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实物损坏、私存或转送他人。

三、归档要求

1.归档实物应保持整洁、无破损,保持原貌。

2.移交实物档案时,应进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登记内容包括:颁发机关、接受单位、颁发时间、接受时间、实物类别和内容及名称。归档实物没有明确标明主题和时间的,移交单位或个人应在移交时对实物的主题和时间进行说明。

3.实物档案附属材料、包装物等一并移交。

4.为了防止实物损坏而无法复原,对于永久保存的实物,可由接受部门将实物拍成照片与实物一起移交档案管理中心保存。

5.每种实物档案要按照移交先后顺序登记编目,排列上架。

政务服务中心声像档案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照片、录音带、录象带等胶质和磁性材料为载体资料均应归档。具体包括:

1.市以上领导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形成的声像资料; 2.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声像资料;

3.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声像资料; 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二、归档时间

凡属收集范围的声像资料,由制作者或形成部门负责对应归档的声像进行收集,按规范要求编写文字说明,自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档案管理中心移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三、归档要求

1.需归档的声像材料应清晰、完整,并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2.照片应和底片图像对应,同时移交。 3.摄(录)像带要移交原版带。

4.归档的材料应由摄(录)制单位或人员对归档材料进行整理,写好说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人物、活动内容、背景及摄(录)制单位或人员姓名,按规定要求移交。

5.移交归档材料要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