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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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容和评分标准

一、合法性

序号 1 2 3 4 5 6 7 其他 复核项目 采矿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 复核容 是否持有采矿许可证 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标准 持有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合格;否则不合格。 持有有效期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格;否则不合格。 复核情况 是否合格 复核人员签名 开采方案(初步)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设计 安全专篇 环评报告 水保方案 地灾评估报告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是否有批复(备案)文件 有批复(备案)文件,合格;否则不合格。

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容和评分标准

二、安全管理

序号 1 2 复核项目 安全管理机构 安全管理制度 复核容 是否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标准 分值30分,每差1个机构扣5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下同)。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是否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分值30分,每缺1项扣5分。 政策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核对矿长及矿长安全 40分 分值10分。矿长持有省颁发的有效期的矿长及矿长安全,符合要求10分,否则“安全管理”不合格。 3 (1) 人员配备 矿长 (2) 副矿长 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机电、分值10分。副矿长持有省颁发的有效期技术等副矿长并核对副矿长的矿长及安全,分值10分,每有1名不矿长及其安全 符要求扣2分。 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第八条 分值10分。每差1人或有1人不符要求扣2分。 (3) 工程技术人员 (4) 其他 特种作业人员 结合相关规定和《安全专篇》分值10分。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每差1对照检查 人扣2分。 市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现场复核容和评分标准

三、开拓开采

序号 1 复核项目 井筒、大巷、上(下)山 复核容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标准 分值22分。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及 布置形式、大巷及上(下)山布置层位与设计相符,12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井巷断面、支护及功能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标准且引起的风速变化仍符合规定的, 10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复核情况 得分情况 复核人员签名 2 3 车场、硐室的位置、断面及功能是否符合设分值8分。每有1处不符设计要求扣2分。 车场、硐室 计要求。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开采方案设计。 分值22分。1、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 首采工作面位置与开采方案设计相符,10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采区上(下)山,大巷等断面与设计相符,8分;否则每处扣2分。3、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符合设计,4分;否则每处扣2分。 采区巷道布置 4 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小型分值8分。满足要求8分,否则每有一项 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不符扣4分。 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 主要巷道断面 回采工作面 接替工作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准的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是否形成采煤工作面,工作面支护方式(含安全出口和距采面20米围巷道的支护)、采煤工艺、采场管理是否与设计相符或高于设计标准。 是否按设计位置开始布置接替工作面。 分值10分。每有1处不符扣2分。 6 分值15分。1、按设计位置布置了采煤工 作面,8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采面支护方式、采煤工艺、采场管理与设计相符,7分;否则,每有1处不符要求扣2分。 分值15分。1、接替工作面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已按设计布置(含掘进工作面的独立回风巷),8分;否则,“开拓开采”不合格。2、掘进工作面掘进工艺、支护方式和断面设置与设计相符,7分;否则,每有1处扣2分。 7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