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道路交通设施及标志、标线工程招标文件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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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本工程投标的投标文件采用下列第②方式密封:

①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技术标)。每个投标人只递交一个密封袋,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含正本和所有副本)材料一起密封在同一密封袋内;

②要求各投标人将商务标和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分别密封。每个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二个投标文件密封袋,其中所有技术标正、副本(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材料)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商务标正、副本与其它所有投标文件材料装在另一个密封袋内;

③商务、技术标内容较多时,可将技术、商务标文件分包装在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密封袋内。

④ 。 2、所有封袋封面上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工程名称,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3、所有封袋上都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所有密封袋密封口处均应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单位公章。

5、投标文件(技术标和商务标)不能相互错装密封袋。

6、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十四)投标截止期

1、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接到投标文件时将在投标文件上注明收

到的日期和时间。

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第(七)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当场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4、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十五)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更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密封、标志、盖章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督部门视同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 标

(十六)开标

1、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招标办派员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被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招标单位的有关领导、相关单位的领导及各投标单位。

3、投标人代表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后(即迟到15分钟以上)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影响评标;

(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投标人出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与招标人预审批准的

投标资格审查表中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6)同一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出现2个不同的投标总报价; (7)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4、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宣布开标会程序:

(1)查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的证书或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2)查验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标书的有效性; (3)招标人将各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技术标)送评标委员

会评审;

(4)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规定出示有关证件、材料原件并当场核验、预计分,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进行正式公布; (5)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原件、材料原件,一律当场、当时、当众出示,并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一致,否则不予计分。 (6)按评标方法的规定,随机抽取下浮系数;

(6) 招标人开启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并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

价、预算最底工程成本价、修改内容(如果有)、工期、质量、优惠条件及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布的其它内容。 (7) 招标人宣读密封完好的标底价格和最底工程成本价; (8) 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招标工程最底成本价,并舍去低于最底成

本价的投标人报价;

(8)宣布开标会结束,招标转入评标、定标阶段。所有投标人可返回等候招标人评标、定标后的中标或未中标通知。

七、评 标

(十七)评 标 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之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2、评标办法:本工程采用 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字[2001]10号文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