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四 文章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0786c5d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6

接待服务费 1、接待服务费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旅行社服务费;(6)乙方导游服务费;(7)旅游项目费用。 2、接待服务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须由乙方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3、接待社应配合组团社关于接待费用结算的要求及时填写结算单,并加盖地接社财务专用章,送达组团社财务部门。组团社应在收到地接社结算单据后执照约定的期限内核对,并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接待费用。 第八条 合同义务 1、组团社义务 (1)组团社应按约定的时限、数额支付接待费用; (2)组团社应真实、明确说明接待要求和标准,将与旅游者达成的合同、单团《旅游行程单》的副本提供给地接社; (3)组团社应对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务予以必要协助。 2、地接社义务 (1)地接社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 (2)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应选择合格且具有相应接待能力的供应商; (4)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

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5)要求导游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4 -

3、双方共同义务

(1)双方约定的接待费用不应低

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2)双方的约定应遵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应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双方均应保守经营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九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组织旅游活动,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 2、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条 旅游纠纷处理 1.旅游者在接待社接待过程中提出投诉的,地接社应尽力在当地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组团社,未能在当地解决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组团社。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处理旅游者投诉、仲裁、诉讼等服务质量纠纷,及时提供所需证据材料。 2.组团社和地接社应根据调查情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于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结算。因组团社原因导致

行程延误、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组团社承担,因地接社接待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待社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和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与甲方和乙方签订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不一致的,乙方以《旅游行程确认书》为接待标准,但应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对旅游者的违约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需变更《旅游行程确认书》,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处理。 2、因乙方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乙方等额追偿;若乙方已按甲方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标准赔偿旅游者损失的,可充抵乙方的赔偿责任。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由于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自愿购物及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甲方与旅游者商定的购物场所,在云南省内的,应是经《旅游购物场所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