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联系客服

发布时间 : 星期日 文章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更新完毕开始阅读a0786c5d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6

编号: 云南

省旅游标准合同 境内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8月 - 1 -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使用说明 1、本合同

为示范文本,供云南省内的组团社(甲方)与省内外的地接社(乙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亦可供云南省内的地接社(乙方)与的省外的组团社(甲方)签订委托合同时使用。 2、甲、乙双方应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 3、凡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或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与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甲、乙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对抗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者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事务 地接社为组团社组织的旅

游者提供接待服务;甲方应当为乙方做好接待服务工作履行必要的通知、协助、保密等辅助义务。 第三条 转委托约定 1、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2、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旅游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转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及接待能力,且乙方须与转受委托旅行社签订转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转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产品类型与质量标准 1、在云南省内旅游的,按照《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要求,旅行社的产品类型包括A、B、C、D四类预制旅游产品及非预制旅游产品,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具体产品类型由甲乙双方在附件2《旅游行程确认书》“旅行社产品类型”栏约定。《旅行社接待服务规范》(DB 53/T 416)关于“预制旅游产品”、“ 非预制旅游产品”的含义、范围及质量要求如下: (1)预制旅游产品是指由旅行社设计提供,事先制定的确定计划人数、出发日期、线路行程及价格等,并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招徕旅游者而实施的旅游产品。其类型及质 - 2 -

量要求见表1。 表1 旅行社预制旅游产品类型及质量要求 各

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类型 导游服景区服务 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 客运服务 务 A类预制旅四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五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四星级旅四星级AAAA级旅游产品 星级特色民居客栈标准间 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游汽车 导游 游景区 三星级饭店标准间,或四B类预制旅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三星级旅三星级AAA级旅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游产品 质的金盘级餐饮企业 游汽车 导游 游景区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二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三C类预制旅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二星级旅二星级AA级旅游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二星游产品 质的银盘级餐饮企业 游汽车 导游 景区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二D类预制旅具有接待旅游团队资一星级旅一星级A级旅游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一星游产品 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 游汽车 导游 景区 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 (2)非预制旅游产品是指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根据旅游者的需求,单独设计行程、报价并提供服务的专项产品及服务,包括单项旅游服务、单项委托服务、会议旅游服务、奖励旅游服务、特种旅游服务等。非预制旅游产品各服务要素应达到的最低要求如下: ①住宿服务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 )评定的一星级饭店标准间,或《特色民居客栈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3)认定的一星级特色民居客栈、《经济型酒店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414)认定的一星级经济型酒店标准间要求; ②餐饮服务餐馆达到《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的划分》(GB/T 26361)

认定的铜盘级餐馆,旅游团队用餐达到旅游团队餐饮服务企业评定规范》(DB53/T 415)认定的具有接待旅游团队餐资质的铜盘级餐饮企业要求; ③客运服务汽车达到《旅游汽车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42)认定的一星级旅游汽车要求; ④导游服务质量达到《导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DB53/T 324)认定的一星级导游要求; ⑤旅游景区达到《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评定的A级旅游景区要求。 2、在云南省外的旅游者,甲乙双方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双方签订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接待甲方的旅游团队时以双方确认的《团队名单表》和《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 3 -

第五条 团队确认 1、以传真方式或书面形式确认的,

在《旅游行程确认书》上须有甲乙双方的印章及经办人签名;双方就某旅游团有多份《旅游行程确认书》的,以双方最后一份签字盖章的《旅游行程确认书》为准。 2、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电子合同方式确认团队,须有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 第六条 团队变更 1、旅游行程经双方确认后,一方提出变更的,须经另一方同意。 2、变更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