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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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第三十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在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5.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第三十二条 有关学术技术称号问题 本标准中有关的学术技术称号有: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河南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

业技术人才。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贡献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强调的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等,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

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优秀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关于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问题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