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评定与聘用实施办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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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评定与聘用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通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定,建立适应现代高水平大学图书馆管理工作特点的、科学合理的人事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图书馆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全员聘用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西交人[2007] 10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二条 图书馆成立由馆领导、学科有关专家组成的岗位聘用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聘用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分级: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四 级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十 三 级 第四条 图书馆各等级岗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范围内设置。各等级岗位比例为:

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四级岗

副研究馆员: 专业技术五、六、七级岗位的比例为:1.5:3.5:5; 馆员: 专业技术八、九、十级岗位的比例为:3:4:3; 助理馆员: 专业技术十一、十二级岗位的比例为:5:5; 见习助理馆员: 专业技术十三级岗

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35%以内。

第五条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图书馆岗位聘用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提出设置方案,经学校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批。各级各类岗位的设置方案每三年审定一次。年度调整由各图书馆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第六条 图书馆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见《图书馆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第七条 图书馆各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图书馆聘用分委员会制定,经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后,报岗位聘用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各级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每三年审定一次。具体任职条件可每年调整,由图书

馆提出,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聘用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一般程序为:岗位空缺时,学校在煤体和网络上公布招聘信息,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应聘者填写应聘表,并向图书馆聘用分委员会提交反映本人履历、业绩的书面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图书馆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组织评审,并公示结果,确定推荐人选。学校聘用委员会对图书馆的推荐人选进行审定。

具有副高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四级及以上岗位,具有中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 七级及以上岗位,具有初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聘十级及以上岗位,须先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程序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十条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的分配原则,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根据本人所聘岗位对应的国家标准发放。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七章 聘期与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合同管理。除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外,受聘者均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两种。聘用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满一个聘用期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与学校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聘用在其余岗位的人员,应与学校签定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每个聘用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与受聘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合同由校长授权图书馆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定。拟聘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聘用合同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第八章 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团队与个人相结合、年度与聘期相结合的原则。对离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外,可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类,聘期考核在受聘人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

行,管理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在年末进行,其他岗位人员年度考核按学年在学末进行。 第十八条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本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供业绩材料;组织考核的单位聘请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校管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党委常委审定,其他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图书馆确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和做出突出贡献者,可评定为优秀,违法违纪和未完成合同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为续聘、晋升和岗位绩效工资确定的主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合同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合同,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下年度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并发放全部基础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年度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并根据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发放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告知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组织考核的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组织考核的单位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第九章 续聘、转聘、解聘

第二十二条 续聘时,受聘人应与学校签订续聘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一) 拒绝承担岗位任务者; (二) 聘期内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者;

(三) 未经学校许可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兼薪活动者; (四) 违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

第二十四条 解聘时,学校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在此期间可保留本人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三个月后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2007年10月21日 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