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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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特大事件,安全生产管 理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处 理。突发事件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有关领导 赶到现场,组织调查处理,组织抢救伤者及 物资;突发事件发生在外地的,应配合参与 处理的人员就配合事发当地的公安、交警等 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凡计分满12 分或三次违 章未接受处罚的,一律强制停运七天,待消 除计分或接受处理后方可重新上车。

第四十七条 凡在三年内有两次计分 满 12 分或多次违章不听劝阻的驾驶员,一律进入“黑名单”,严禁再次进入营运驾驶 员了队伍。

第四十七条 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追 究发生轻微事故的,对肇事直接责 任人给予 5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事故 罚款由专职安全员执行,所收罚款可用于安 全宣教等。营运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 损失,其肇事直接责任人应按下列比例赔偿 一定的经济损失:

1、负全部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30%; 2、负主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25%; 3、负同等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15%;

4、负次要责任的,以保险索赔差额为基数,赔偿5%。其余赔偿数额由公司的安全基金支付, 安全基金不足以支付部分由公司年度经营 收益支付。

第四十八条 对管理不严、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或发生多次重大安全事故,或四项事故指数超标,影响到公司的质量信誉考核,且负有领导或管理责任的,情节严重的有关管理人员,由公司行政办公会 议讨论觉得,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运行中和收 车后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作业,在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属于驾驶员作业范围的,应由驾驶 员立即排除方可运行。属于修理范围的应限 时修复,不许带病行驶。

2、公司专职安全员每天必须上路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二次车辆技术状况检查,每月至少与每台车见面两次以上,并将检查 26 情况记录在案。

3、公司领导每月至少上路抽检一次,重大节假日必须上路检查。

4、公司按上级部门要求实施“人盯车” 包车安全管理;包车安全管理员每月至少要 对所包车辆检查一遍。

第五十条 坚持交通、工伤事故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上级有关工伤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掌握已、未遂事故情况,总结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必须加强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 采取预防措施,实现安全运输生产,提高经济效益。

1、公司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从事工作 有关的劳动,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 日以上的事故称工伤事故。

2、工伤事故分类:物体打击;车辆伤 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 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 瓦斯爆炸;容器爆炸等其他爆炸;中毒和窒 27 息和其他伤害。

3、工伤事故报告:如发生工伤事故, 所在部门必须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迅速报告安全部。轻伤者在三日内填写“事 故登记表”上报,重伤以上事故要拍照上报、 存档。

4、发生重伤、死亡、多人事故,特别 重在伤亡事故,在当天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 部门、市纪委、市劳动局、检察院和市总工 会。

5、员工受伤不休息或歇工不足一个工 作日,应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车管部 进行分析,不作工伤处理。

6、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应按“四不放过”原 则进行,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7、发生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分析;重伤、重大未遂事故由车队调查、分析;死亡、重大伤亡,特别是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 调查分析,并请上级主管部门、市纪委、劳动局检察院、总工会等部门参加。

8、伤亡事故一般应在二个月内结案,特别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重伤、多人事故由上级部门批准结案;死伤事故由交警部 门、法院批准结案。

9、凡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除不作工伤处理外,并应对隐瞒事 故者予以经济制裁。

第十二章 安全例会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1、公司每周一晚上组织车队管理人员 召开一次安全周会。

2、公司每月定期召开二次全体员工及 驾驶员参加的安全例会。

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每月召 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