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义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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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议、11月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2次部务会议、11月27日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条令》(送审稿)。《条令》于2010年3月10 日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条令》的法律地位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条令》属于部门规章。 《条令》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1、《条令》主要是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2条和第48条规定,对适用的主体和处分的内容、范围和幅度进行了全面细化。

《人民警察法》是国家完善人民警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不但适用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而且也适用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义务纪律以及执法监督等。我们俗称《人民警察法》是警察法律法规的?宪法?。

(1)《条令》的适用主体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我们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大家注意,这里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此没有包括其他警察。《条令》第28条规定的很具体:本条令所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是指属于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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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设在铁道、交通运输、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

(2)处罚的范围和幅度。《人民警察法》第48条规定: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2、《条令》主要是根据《行政监察法》设定了第3条、第6条的规定。

《条令》第3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条令》第6条规定: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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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条令》的这两条规定,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设立。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纪检、监察部门的区别和职能分工。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监察是政府部门,是专司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和政府系统公职人员的机关。各级监察机关(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1993年纪委和监察部门实行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关于“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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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如广东省公安厅纪委书记白先河同时是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公安厅的监察专员。

3、《条令》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设定了相关处分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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