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图文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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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加以批注,便应视为已在提单中注明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我国海商法第76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托运人交运货物时,无须提供货物的表面状况,而是由承运人在装船时对货物进行检查后,根据货物的表面状况才决定是否附加批注。

本案承运人主张应依“因包装不固所发生的货损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而免除其责任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承运人未尽到在运输途中妥善、谨慎管理货物的义务。

3.不可转让提单和可转让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是否具有流通性对提单所作的划分) (1)不可转让提单

又叫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的收货人栏内载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

法律意义: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只能向载明的收货人交货,其他人即使持有该提单也不能提取货物。记名提单不能转让流通,国际贸易中较少采用。

(2)可转让提单

指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进行转让的提单,又可分为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

①指示提单: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order of ?)”的提单。

②无记名提单:指提单上未填写收货人,而仅注明货交持有提单人的提单。

法律意义: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需背书,因此兼具安全性和流通性,所以为大多数交易所采用;无记名提单情况下,提单的转让无需背书或其他任何手续,交付即可发生转让的效果,而承运人则是见单放货,因此这种提单虽然流通性充分,但安全性较差,一旦丢失,无从补救,所以实践中也较少采用。

[例9]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答案] C、D。

[解析] A项不是指示提单而是记名提单,B项则是不记名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指表明中途不经转船直接将货物运往目的地的提单。

(2)转船提单指当货物的运输不是由一条船直接运到目的港,而是在中途需转换另一船舶运往目的港时,船方签发的包括全程的提单。

(3)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运和另一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方式,如海陆、海空、海陆空等方式运输签发的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1)运费预付提单指载明托运人在装货港已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2)运费到付提单指载明收货人在目的港提货时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提单。 七、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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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保函: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恶意保函:无效。 1.保函的法律规定

在跟单信用证付款中,由于议付行在办理议付并垫付货款时坚持的是“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的原则,即要求各种单据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各单据之间要一致,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会因实际情况的原因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例如,信用证要求8月10日前装船完毕,而由于各种原因,8月25日才装船完毕。此时,托运人为了能顺利结汇,会采用保函来换取与信用证要求一致的提单,

保函的基本内容是: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因签发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而受到的一切损失。由于这种保函往往会侵害不知情的收货人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将其归于无效。

《汉堡规则》第一次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保函的效力,依《汉堡规则》的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如保函有欺诈意图,则保函无效,承运人应赔偿第三者的损失,且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则是参照了《汉堡规则》的规定,主要可概括为三点内容:(1)善意保函有效;(2)恶意保函无效;(3)有效的保函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2.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存在的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问题

(1)由于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如缺乏识别手段或计量工具),承运人接受保函免去提单上的批注,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为认识上的偏差或限制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出具的保函属于有效的善意保函。我国海事法院就曾有肯定此类善意保函效力的案例。但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因此,承运人必须先赔偿收货人,然后再依保函向托运人或其保证人索赔。

(2)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此种保函无效,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也有案例判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和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的A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16 443吨,并将其申报承运人载于提单。为了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仓晒货。船长担心晒货会发生短重,为此,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长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取得清洁提单,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函,保证承担短重责任。船方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航行中船长多次开舱晒货。船抵达目的港后,木薯片短重567吨,原告向收货人赔偿70万法郎。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拒绝。原告向法院起诉。该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案]该保函不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法院应判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短重的全部损失。

[例]原告某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所属“清水”轮第93航次于1990年8月26日抵达厦门,装载被告某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简称外贸公司)托运的5000吨白糖,后发现这批白糖有10%的脏色,1990年9月5日,“清水”轮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同年9月16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被告为能及时出口货物结回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原告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如果收货人有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清水”轮于1990年9月29日抵达目的港科伦坡。收货人以货物有脏色为由,向斯里兰卡高等法院申请裁定对“清水”轮进行扣押,致使“清水”轮被扣达13天。远洋公司于1992年3月16日赔付给收货人16233.67美元,收货人遂撤回起诉。1992年3月16日,远洋公司向外贸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本案为换取提单所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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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无效。

3.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存在的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问题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 (2)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二者不同之处: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签发的,而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尚未装船或没有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

二者相同之处:都是在托运人的请求下,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实际上是隐瞒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具有违法性,都是违反《海牙规则》第3条第7款、《汉堡规则》第15条第2款和我国《海商法》第74条所规定的义务的,使其不具有真实性,构成对善意的第三方的欺诈。

关于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责任属性是有争议的:

合同责任说认为,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提单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基于在上述两种提单下,货物最终还是装上了船的事实,因此,承运人的这两种做法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承运人对这种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说认为,预借和倒签提单的行为符合侵权的一般特征,满足侵权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四个条件,具有侵权性质。

竞合责任说认为,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带有双重的法律特征,其行为过程是由违约与侵权行为的结合而形成的,该行为本身侵犯了两种法律关系,引起了两种民事法律后果,因此是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侵权是其主要特征。

上述争议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而一般情况下,承运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应与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在信用证即将到期,而托运人又不能如期装船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要求修改信用证。

[例10] 土耳其甲公司(卖方)与泰国乙公司(买方)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申请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装船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前,而甲公司由于货源上的原因,最早要到2003年5月15日才能备齐货物并装船付运。下列哪一种做法是甲公司应采取的正确处理方法?( )

A. 直接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B.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倒签提单

C. 征得乙公司同意、由乙公司请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D.通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 [答案] C。

[例11]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 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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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答案] A、B、D。

[解析] 本案中实际装船日期为2000年1月20日装完,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装船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这种行为属倒签提单行为,A项是正确的。在倒签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对收货人故意隐瞒了迟延交货的情况,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收货人的损失,所以B项也对。本案题中未提及保险问题,因此C项不对,本题中双方的交易术语是FOB,货物风险转移时间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因此D项是正确的。

[例12] 1994年,买方河北某进出口公司(原告)购进一批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于1994年7月29日前装货,由承运人所属“SEWA”轮承运上述货物。该轮于7月29日抵港装货,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函,授权其代理人于7月29日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发货人凭全套单证从开证行取得全部货款。8月10日原告持被告签发的提单到合同指定的港口提货时,发现该提单所记载的船舶还未抵港,直到8月20日,上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才运抵目的港。由于销售季节已过,原告的国内销售商对原告提出索赔,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

被告在答辩中提出,货物未能如期运抵目的港交货,是因被告所属的“SEWA”轮在日本第二装港锚地等泊时遭暴雨和台风,该轮抛锚与另外一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造成该轮及部分集装箱严重受损。该轮不得不进行紧急修理,于8月16日续航。而提单所载的全部货物最终完好地运抵交货港,并置于原告控制之下。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被告不能如期交货,承运人已恪尽职责,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被告签发的提单属何种提单?其后果如何? [参考结论]

被告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其后果是被告应当承担因签发预借提单而造成迟延交货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法律解析]海商法第74条规定:“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预借提单应视为与托运人合谋的欺诈行为,扰乱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秩序,侵害了收货人的利益,应由承运人和托运人负责赔偿。

[例]我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525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亚洲”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运货途中遇到飓风,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收货人已安排好了一切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了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造成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问题:

(1)本案保函属于什么性质?

(2)本案承运人对因延迟到港引起收货人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案](1)本案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构成对善意收货人的欺诈。

(2)承运人应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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