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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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原告只须证明产品有缺陷即可,不须证明是由被告的过错造成的。 2,何种债?合同之债,原告只能是买方,被告只能是卖方。 豪特诉热卡茨案(1975年)

原告豪特因使用一名为“Golfing.Grizmo”的高尔夫训练器材,在训练击球动作时被该器具击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之所以购买此器材是因为依赖了被告所作的“绝对安全,不会伤害球员”的说明。审理此案的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上述文字是对该产品的主要事实的错误说明,故判决原告胜诉。 (三)严格责任理论(无过错责任)

1,举证责任。原告不要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需证明:第一,产品有缺陷;第二,缺陷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第三,缺陷是投入市场时就有的,而非自己造成的。 2,何种债?侵权之债 美国又有新发展:

第1,药品等生产行业,根据售后监督制,对产品投入流通后才产生的缺陷要进行监督,向消费者提供警告和必要的回收行为。如A药品投入流通时无缺陷,但如果被人购买后与同样无缺陷的B药品同时服用,则存在一种导致肿瘤的缺陷,则生产A、B药品的制造商在投入流通后要继续注意出现的上述可能缺陷,并采取适当措施。

第2,泛行业责任的确立。即在制造某产品中,具有关联性的行业制造商对该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G诉药品制造商案

G患了腺癌,后被医学证实为其母亲在怀孕时服用的一种药品所致,但G母记不起该药品的生产商。G便向其出生时垄断了该药品制造的8家制造商提起连带赔偿诉讼。法院最后以泛行业责任判决原告胜诉。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 (一),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二),承担疏忽和相对疏忽。 (三),自担风险。 (四),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五),擅自改动产品。 (六),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一)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和康复费;因伤而耽误的收入;谋生能力降低或丧失所产生的损失;肉体伤残痛苦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占很大比例)。 (二)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损失。

(三)商业上的损害赔偿。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之间的差价。 (四)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关于管辖权问题。主要解决“对人管辖”的问题。采取“长臂法”,认为只要被告与某州有“最低限度的接触”即可。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以前采用“损害发生地法”,现在采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包括损害发生地、产品购买地、原告所在地、法院地法等。

第三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1985年制定了《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简称《指令》。 一,《指令》的主要内容。 (一),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 (二),生产者。包括1,制成品的制造者。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3,零部件的制造者。4,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置于产品之上的人。5,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欧盟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欧盟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6,不能确认生产者,则产品的供应者为生产者。 (三),关于产品。是指可移动的物品,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四),关于缺陷。就是产品不能提供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五),关于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主要是人参伤害和死亡。对不超过500欧洲货币单位的损害不予考虑,以免引起过多的小金额的诉讼。 (六) ,被告的抗辩。 1,没有投入流通领域。

2,在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3,产品不用于商业销售的目的。

4,产品有缺陷是遵守政府的有关法律所致。 5,发展风险。

6,受害者自己的误用或过失是否可作为抗辩理由,由各国自己决定。

7,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缺陷是产品的设计所致,而不是零件的缺陷,可不承担责任。 8,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长期诉讼时效是10年。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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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如果一法国人买了一法国产的剃须刀,在法国使用时,因产品缺陷,致使嘴唇受伤,适用哪国法律? 2,如果一法国人买了一法国产的剃须刀,在比利时使用时,致使嘴唇受伤,适用哪国法律? 3,如果一法国人买了一荷兰产的剃须刀,在比利时使用时,致使嘴唇受伤,适用哪国法律?

第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人裁决而该项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仲裁的管辖权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法院由法律规定。

(2)仲裁的程序规则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3)仲裁员由当事人选择,法官是由法院指定的。

(4)仲裁裁决要由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对自己的裁决可以直接 执行。 (5)仲裁是秘密的,诉讼要公开审理。

(6)法院收案广泛,处理国际经济案件的经验相对较少,而仲裁机构专门处理经济纠纷,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纯熟。

二,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商事仲裁程序法律规范。 2,国内法中关于仲裁程序的专门法。

3,国内其他法律中关于涉外仲裁制度的规范。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特设仲裁机构) 二,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性的

(1)国际商事仲裁院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2,地区性的:如美洲洲际商事仲裁委员会

3,国内的:如中国(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

一,概念: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符合的条件: (1)主体要合格。

(2)内容和形式都要合法。 (3)具有可仲裁性。 二,仲裁协议的类型。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意义 1,可以排除诉讼。

2,对仲裁机构具有约束力。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协议的内容 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机构和仲裁规则的择定。 3,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适用的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二,仲裁员与仲裁庭(独任庭和合议庭)

可以当仲裁员的人(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一)审理

1,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的方式。应采取保守秘密原则和直接、言辞原则。 (2)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即书面审。 2,举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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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3,临时保全措施:指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为防止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有关财产的损害和灭失,为保证生效裁决能够执行而采取的保护该财产的临时性措施。 4,仲裁中的和解和调解。 (二)仲裁的裁决 1,裁决的期限。

(1)从仲裁员任命或仲裁庭组成时算。法国:6个月。斯德哥尔摩:1年。 (2)案件审理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中国:45天。美国:50天。 2,裁决的形式和内容。

(1)形式。必须作出书面裁决书。

(2)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争议要点、仲裁地点、裁决的主文、作出裁决的日期、仲裁人的姓名等。

3,裁决的撤消。一般有下列情形,法院可以撤消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无效。(2)裁决内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3)仲裁员行为不当。(4)裁决是根据伪证作出的等。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有关的国际条约。

1,1923年在日内瓦签定的《1923年仲裁条款议定书》

2,1927年在日内瓦签定的《1927年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3,1958年在纽约签定的《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为《纽约公约》 二,《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缔约国应相互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予以执行。

(二)外国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请求执行的国家可以拒绝承认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被诉人未接到关于仲裁的通知,未能对案件进行申辩。 3,裁决处理的事项不是仲裁协议规定的事项。 4,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与协议不符。

5,裁决由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消或停止执行。 6,依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的事项不得以仲裁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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