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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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一)直接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直接归本人承担。

(二)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为了本人的计算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和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给本人。 二,英美法

(一)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则由本人负责。

(二)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的存在,但没指出本人的姓名,仍由本人负责。

(三)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没有批露有代理关系的存在,虽然有本人的授权,但没声明,应由代理人负责。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本人是本国卖方,第三人是外国买方。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本人是外国的买方,第三人是本国的卖方。 (二),保兑银行。本人是开证银行,第三人是卖方(即受益人)。 (三)运输代理人。本人是货主,第三人是轮船公司。 (四)保险代理人。本人是投保人,第三人是保险公司。

第五节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直接代理,没规定间接代理。 二,我国的外贸代理制的缺陷。 (一)我国的法律不适应实践。

(二)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往往没有代理合同,只凭订货卡,权利义务不明确,授权范围也不明确,易产生纠纷和诉讼。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涵义

卖方将货物及其所有权有偿地转让给买方,由买方接受货物并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商业交易行为。 货物:指有形动产,不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提供劳务的交易。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各国的国内法

(二)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公约》 1,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现在该保留已无意义。

(2)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认为公约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 2,《公约》不涉及的事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2)货物所有权及其影响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责任 3,《公约》不适用于下列商品买卖 (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 (2)用拍卖的方式进行的货物销售

(3)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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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法律执行令状进行的销售 (5)船舶与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和服务的合同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首部:主要包括合同的名称及编号、双方当事人的名称、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二,主文 1,标的物条款 2,品质条款 (1)凭样品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3)凭牌号、商标买卖 (4)凭说明书买卖 3,数量条款 4,价格条款 5,包装条款: 6,保险条款 7,支付条款 8,商检条款 9,免责条款 10,法律适用条款 11,仲裁条款

三,结尾:主要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正本与副本的份数、双方的签章

第三节: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卖方保证对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拥有所有权或处分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财产权人、信托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人民法院、代理人。

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上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标的物没侵犯任何第3人的知识产权。

但两种情况下,卖方不承担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责任: (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

(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遵守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商约定:由A公司按F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若干米,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交完第三批货物时突然收到德国G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的花布侵犯了G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G商要求:A必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有关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G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定一份成套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取CIF(伊斯兰堡).中国A公司指示日本方面开出以土耳其C公司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货物从日本东京装运,货物在途中,承运人收到C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到荷兰鹿特丹,并保证承担给承运人带来的运费和船期损失,货物抵达鹿特丹后,荷兰的D公司凭提单提取货物.在使用过程中,荷兰的E公司发现其中有两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其中一项同时在中国获得专利.E公司向法院起诉.问: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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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买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担保是明示的或者是默示的,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出售的货物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 伯恩斯坦诉潘生汽车有限公司案(1978)

原告从被告公司购买了一部汽车。一次,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该车的发动机突然熄火停车。法院判决此车不具有商销性品质,理由是此故障发生在原告购买该车的仅三个星期以后,而原告在此期间只行车140英里。法院还指出,发动机无故熄灭这一事实表明此车还可能存在其他隐蔽的缺陷。但如买方有特殊情况时除外:原告穿着从被告处购得的大衣而患了皮炎,买方的皮肤是不正常的过敏性皮肤,假如一正常人穿该大衣不会有任何不良反应。故法院判决:大衣是适合商销的,原告败诉。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第四节: 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等国。 2、以交付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如美国、德国、荷兰、西班牙、中国等。

交付: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3,货物特定化之后直至卖方放弃对货物处分权时所有权转移。如英国。 特定化:即把处于适宜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1、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如英国、法国等。 2、卖方向买方交货时转移 如美国、德国、奥地利、中国等

3、越过船舷时转移。如采取FOB、CIF、CFR等贸易术语时

张某以900元价格卖牛给李某,李某当即付500元,约定第二天再给400元,然后将牛牵 走。当晚牛被雷击打死。李某要张某返还500元,张某要李某再付400元并将死牛拉走。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类型

(一)班轮运输。也叫定期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运输 (二)不定期船运输。也叫租船运输

分为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种 二、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范 1,国际公约

主要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我国都没加入。 2,国家惯例

主要是《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3,国内法

中国《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实施 三,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1,概念: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提单的作用(功能)

(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如果提单内容和运输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运输合同为准。但当提单背书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后,则提单就成为合同。承运人不能以其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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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已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在提单里会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件数、表面状况”进行记载并据此交货。 3,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二)提单的种类

1,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什么是保函?保函的效力如何? 2,以装船提单和备运(待运)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三)提单当事人的责任制度 1, 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 提供适航的船舶。

某船舶在开航时性能良好, 在途中发生事故,引起火灾, 火势不大, 但所有船员都没有经过灭火训练,导致货物受损。法院认为承运人配备的船员不合格,承运人应负责。 第二,妥善地、谨慎地管理货物。

一货轮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雨,船员将舱盖关闭,以免雨水进舱损及货物。不久天晴,船员忘记打开舱盖,致使舱内通风不畅造成货损。法院认为,是承运人未能适当和谨慎地保管和照料货物所致。承运人应负责。 第三, 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

第四, 按运输合同签发提单等运输单据,并在指定的目的港向运输单据指定的收获人交付 货物。

第五, 对货物的损坏、灭失或交付延迟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第一,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事项。 第二,托运人自己的原因;货物的自然属性。 或固有缺陷;货物的包装不良、标志不清。

第三,火灾、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第四,非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 注意:《海牙规则》和我国的海商法采取的都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 采取的是“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海牙规则》:每件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维斯比规则》:每件每单位1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法郎,以高者为准。《汉堡规则》:每件每单位835个SDR或每公斤2.5个SDR,以高者为准。《海商法》(中国):每件每单位666.67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以高者为准。 2,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1)对货物情况做正确陈述并按合同约定提供托运的货物。

(2)托运人应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的有关手续。 (3)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运费。 3,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1)按运输合同和运输单据的规定及时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 (2)在卸货港及时收取货物。 (四)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的非法行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托运人为此签发的保函也是无效的。

(五)提单运输中的索赔和诉讼

第二节:租船运输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1,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营运费用。承租人主要承担运费、装卸费、滞期费 2,出租人必须提供适航船舶并对货物负责。 3,运输的货物一般为大宗货物。 4,规定有滞期费和速遣费。

承租人A为托运石油而与租船人B签定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规定卸货完毕后应立即支付运费。A总共托运了29500吨成品油,B的F轮在目的港卸下26500吨成品油后,以未收到运费为由拒绝继续卸货。问:B有无拒绝继续卸货的权利?其理由是什么?

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灭;(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等.问:什么是共同海损?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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