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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合同只能是尽最大努力义务:如销售代理合同、诉讼代理合同、技术培训合同等 (三)有关事项未明确约定的合同 履行规则 应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地确定 (四)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 1、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合同的履行规则

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确有为第三人设立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的意图。

甲与乙订立合同,由乙给甲修建水渠、该水渠通过丙的农场,使丙也得到好处。若乙违约,则丙无任何请求权。

(2)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第三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未作任何保留。

(3)此种直接的履行请求权的设定不为法律所禁止。在代理、保险、票据、信用证等合同中一般允许。 2、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合同的履行规则

在信用证、票据中常常为第三人设定义务,但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没有要求履行的直接请求权。 三、合同的解除 1、履行(清偿) 2、协议(协商) 3、违约 (1)大陆法系

①一方预期违约,另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直至解除合同。 ②一方迟延违约,另一方催告后仍不能履行合同,则可以解除合同。 ③其他违约,只有严重影响一方当事人利益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2)英美法系

①违反条件(重大违约)时可以解除合同。 ②违反担保(轻微违约)时不能解除合同。 ③一方提前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卖给乙火鸡以供应圣诞节市场,但甲迟延履行了两天,12月27号才履行,乙能否解除合同? 4、履行不可能

法律谚语:法律不强求人做不可能之事。 5、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如混同、免除、提存、解除条件成就等。

张某受聘于甲厂,担任工程师。甲厂买了一套住房租给张某,租期两年。租赁合同中说“若张某不愿意再担任工程师,则租赁合同终止”。1年后,甲厂发现张某名不副实,欲解除租赁合同。张某拒绝。甲厂此时将房子卖给职工李某,李将要结婚,让张某搬出。张某是否必须马上搬出?

第四节:违约的救济措施

一、损害赔偿

1、英美法系国家及以法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赔偿的范围包括所遭受的损失和本来可获得的利益。

2、以德国为代表的某些大陆法系国家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见书上90页案例)

3、赔偿应以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

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以扩大洗衣业务,本该6月交货,被告拖到11月交货,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一是按常规洗衣,每周损失16英镑;二是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是否都应该赔偿呢?

4、受损害的当事人有义务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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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精神损失应否赔偿

按英美法应该赔偿。如被告违反雇佣合同,解雇了原告,原告忧虑成疾,卧床不起。法院认为赔偿金应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失。

二、实际履行:即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1、凡金钱赔偿可以作为充分的救济方法的,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2、凡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法院不做实际履行的判决。

3、法院不能监督其履行的合同,如建筑合同等,法院不做实际履行的判决。 4、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法院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5、如判决实际履行会造成对被告过分苛刻的负担,法院也不会作出这种判决。 三、禁令

1、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2、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解除合同

五、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如抵押、留置。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是代理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4,本人对代理行为承担后果。 (三)代理的两种形式。

1,主仆关系(雇佣关系)的代理。

特点:(1)主人可控制仆人在代理时的行动。(2)主人不仅对代理中产生的合同义务负责,还要对仆人在代理中的侵权行为负责。

如果仆人代理期间的侵权行为超出了代理范围,主人不须负责。 斐奥考诉卡芜案(1922)

被告的司机用卡车运送一批货物到A地,司机在中途绕道去看望他的母亲,不幸车子撞伤了一个孩子,小孩的监护人告了司机的雇主。法院认为,“主人”对“仆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一个条件是侵权须发生在履行代理的工作中,司机绕道看望他母亲,即脱离了原工作路线,在此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主人”是不负责。在代理期间内的侵权虽然超出了代理范围,但只要这种偏离是主人能合理预见的,主人对此侵权也应负责。 世纪保险公司诉北爱尔兰运输公司案(1942年)

被告的一个雇员,油罐车司机,运汽油到加油站,在卸油过程中,他点了一支香烟,引起了爆炸。法院认为,司机的侵权发生在履行代理的工作中,其点烟行为虽不属于代理工作,但它是被告应能预见的,故被告应予以负责。

2,本人—独立合同人的代理

特点(1)本人无权控制独立合同人履行代理时的活动。(2)主人只对合同义务负责,不对侵权行为负责。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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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 (2)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如法院指定的法人清算人。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理人。 2,意定代理(委托、授权代理) 思考题:

P委托经纪商A在1个月内为其某处的房产寻找到一买主。P和A双方约定:房价应在6万英镑以上,佣金为房价的5%。半个月后,P通知A:房价必须为8万英镑以上。A拒绝了这一新的委托条件而坚持原来的代理约定。在原代理合同所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前三天,A找到了买主并以6万英镑成交。P却拒绝与买主成交,并不付给A佣金,A诉诸法院,要求P支付佣金? (二)英美法系 1,明示的指定。 (1)明确的授权。

(2)暗指的合理的权限。如商店经理有暗指的订货、接受款项的代理权限。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尼新织造公司案(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的权限为公司订车,原告只认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2,默示的授权。本人在行动或言语中有默许另一人代表其从事法律行为的意图。 3,客观必需的代理。必须符合的条件: (1)发生情况时,没有可能得到本人的指示。 (2)要有具有商业必需性质的情况发生。 (3)为本人的利益而善意代理。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即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 (一)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而没有代理权。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没有拘束力。

2,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明知道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合同,无权代理人就不负责任。

四,表见代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一)条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有能使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 3,表见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4,第三人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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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1,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但却不作否认的表示。

2,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签交与他人或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得以本人的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3,本人授权权限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行为。

4,代理人于代理权被撤消后仍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没有以适当方式通知第三人。 伍特诉弗兰威克案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后来被告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香烟,被告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A以前有代理权,现在没有,被告应通知他人。没告诉,使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故被告应付款。

五,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依当事人行为终止。

原因主要是期限届满、代理事项完成、双方协商同意。

本人是否可以在代理存续期间单方面撤回代理权?各国原则上规定是可以的。如果撤消代理不适当,本人须赔偿代理人的损失。

1, 大陆法为保护代理人的利益,规定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应在相当长时间前通知代理人。 2,对本人单方撤回作限制。如代理权的授予

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的,本人就不能单方撤回代理权。 (二)根据法律终止。

1,本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2,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3,法律的改变使代理成为非法。 4,标的物灭失。

5,被代理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恢复行为能力。

第二节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代理人对本人的义务

(一),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二),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明特纳案

原告雇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期内并为开类似的公司竞争,业余时间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不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三),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获得的本人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也不得用其与本人进行竞争 (四),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帐目。

(五),代理人不得把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二,本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一),支付佣金。

1,本人不经代理人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地区内收到定货单,直接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是否仍须对代理人支付佣金?

2,代理人介绍的买主日后(即代理终止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 (二)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三)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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