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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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的拘束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对要约人有没有拘束力? ①英美法:没有拘束力

②德国、瑞士、希腊、巴西:有拘束力 ③法国:原则上没有,但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公约》:原则上没有,但下列情形,不得撤销要约:

A、要约中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 (3)要约的终止(消灭) ①因期限已过而终止

什么是“合理时间”或“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达到的时间”。 ②要约因撤销而终止 ③要约变为非法

④当事人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 ⑤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而终止 2、承诺

(1)承诺的基本规则(条件或特征)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逾期的承诺”或“迟到的承诺”有效吗? 根据《公约》,对“逾期的承诺”规定如下:

A、如果要约人在收到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表明他认为该承诺有效,则该逾期承诺仍有效。

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已失效。 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出要约“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回电“接受你的条件,请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乙的回复是承诺吗?

④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2)承诺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法国:采取“投邮主义” 德国、《公约》、中国:“到达主义”

美国M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致电中国C公司,称愿意提供A型钢材3000公吨,220美元/公吨FOB旧金山,交货期为12月。9月17日C公司复电:同意M公司的建议,但交货期为11月。M公司于9月20日电复:若交货期改在11月,则每公吨提价10美元。9月25日C公司回电:不同意提价。9月27日M公司来电:同意不提价,但交货期为11月15日到11月30日期间。但时间到12月底,C公司也未收到A型钢材的装船通知,时货价已涨到240美元/公吨 二、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中国法: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2、英美法:未成年人、精神病者、酗酒者都属于缺乏订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果如下: (1)有效:

A、涉及必须物品和服务的合同

原告提供给被告——一个未成年人,11件时髦的背心。作为一个富裕的建筑商的儿子,这11件时髦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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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是适合他的。然而在交货时,未成年人的父亲已替他买了足够的背心,因此合同无效。 B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合同

某网络少年应德国某知名公司网上软件设计比赛广告吸引,背着监护人参加了比赛,并获得大奖。则公司必须颁发奖品给该少年。

(2)可撤销:由未成年人在成年后决定 (3)无效 3、德国

(1)无行为能力:A、小于7岁的儿童。B、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C、被宣告为禁治产者 (2)限制行为能力:大于7岁的未成年人 4、法国

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B、因官能衰退、挥霍浪费、游手好闲而陷入贫困者 (二)法人订立合同的能力:都有行为能力,但权利能力受到限制 三、对价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已履行的对价”或“待履行的对价”才是对价 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分对等。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充分对等,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问题,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被告败诉。 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船方雇佣一批船员,在海上航行时,有两名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其余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船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起诉到法院。他们能胜诉吗? 5、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公共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范围,可视为对价。 如果有1/3的船员开小差,则其余的船员应该得到他们的工资。 6、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四、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1、误解(重大误解)

(1)大陆法系:必须是本质性的误解,如对合同的性质、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

(2)英美法系:单方误解通常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误解才可以。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2、受到欺诈 (1)欺诈的特征

①欺诈由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或沉默行为所构成。具有优越知识当事人的观点也可能是对事实的欺诈性陈述(见书69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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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欺诈的目的在于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2)欺诈性陈述应具备的条件 ①欺诈性陈述与签定合同具有因果关系 ②陈述者存在过错并导致无辜的当事人损失

③受欺诈的当事人信赖该欺诈性陈述属于情理之中(见书71页案例) (3)沉默性欺诈的构成条件

①法律或合同规定有说明义务的,当事人沉默而不批露实情。如股份公司对自己的财务状况不批露。 ②说的时候是对的,后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说出此种变化的沉默构成错误陈述

被告欲卖饭店给原告,告诉他饭店每月可赚2500英镑,到订立合同时,饭店生意大跌,每月只赚250英镑,被告没吱声,这种沉默属于欺诈 3、胁迫

(1)胁迫采用的是非法威胁的方法

(2)胁迫使用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以致受胁迫者无其他合理选择

(3)胁迫发生后,若受胁迫者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则无权撤销合同(见书73页案例)

陈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陈某都十分客气。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陈某买下。陈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陈某线路需要检修。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陈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陈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事后陈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4、不当影响(类似于中国的乘人之危) 五、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的内容构成:明示条款和暗示条款。暗示条款主要有 1,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2、民商事惯例 3、法定的暗示条款

(1)强制性暗示条款: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如产品的卖方不得在合同中排除其产品导致的人身伤亡责任。 (2)任意性暗示条款:如:“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付款” (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

1、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非注册律师代理案件;某会计事务所把多余的钱用于借贷。 2、违反善良风俗的无效 3、违反公共政策的无效

4、触犯刑法或民事侵权的合同无效 如雇凶杀人

5、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合同无效 下列哪些是不合理的“竞业禁止” ?

A,若理发师辞职后,1年内不得在方圆半英里内从事理发工作。 B,作为合伙人的会计师辞职后,在2年内不得作为会计师。 C,作为打字员辞职后,在1年内不能在方圆5英里内从事打字。 D,办公用品制造业的推销员辞职后,5年内不得做推销员。 六、合同的形式: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1、英国法

(1)签字蜡封合同:①没对价的合同②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③转让船舶的合 (2)简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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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的效力、履行和解除

一、合同的效力 (一)附条件的合同 1、大陆法系:

(1)附生效条件(延缓条件、停止条件)

“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就不生效”。 (2)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合同则继续有效” (3)肯定条件:以发生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4)否定条件:以不发生事实为条件的内容。 下列各是什么条件?

A:甲乙租房合同,“甲的女儿调到北京时,租赁合同开始生效”。 B:甲乙租房合同,“甲的女儿调回北京时,租赁合同开始终止”。

C:某煤炭厂和某工厂的合同,“如近期不发生意外事故,开始供应煤炭”。 D:某农科站供应新稻种给某村,“如该稻种鉴定未予通过,则供应合同终止”。 2、英美法系

(1)先决条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生效条件。 (2)后决条件:相当于大陆法系的解除条件。

甲有一牛,闲置不用,乙租之,租期2年。半年后,牛走失,乙寻找未果,告诉甲,2人商议“如果乙找不到牛,则乙给甲1000元钱”。乙继续找牛,后找到,返回途中,听说该牛可以卖1500元,遂牵到牛市卖给丙,回来给甲1000元钱。后甲在邻村丙处发现自己的牛,欲要回,丙拒绝。该案应如何处理? 问题: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二)格式条款(附合条款、标准条款)合同的效力

1、格式条款: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目的而预先准备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谈判的条款。 2、格式条款一般有效,但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显失公平的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如果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电局的原因,造成电报稽延或错误,以致失效的,邮电局应按规定退还报费,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有效吗?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

1、免责条款必须进入合同才有效,在合同签定后再加入的免责条款无效

原告住进被告(一家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旅馆应否赔偿? 2、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合乎常人思维。

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 桌子坍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的墙上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注意),所以出租方不承担责任。应否承担责任? 3、免责 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如排除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责任的条款无效

地铁售票处有醒目告示:小心自己钱包,否则在地铁上被盗,本公司概不负责。有效吗? 二、合同的履行 (一)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合作原则

(二)获得特定结果或尽最大努力义务的合同履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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