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及薪资依据 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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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类假期给假依据

一、法定节假日,日常加班

给薪:工作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倍支付;

休息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倍支付; 法定节假日延长,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倍支付。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

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

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二、事假

给薪:无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三、病假

天数:依据工龄以及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而不同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

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给薪: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 80%。采用最低

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尚需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

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婚假

天数:1至3天(普通),晚婚延长10天,南京市晚婚为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

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

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五、丧假

天数:1至3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

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依法支付工资。

六、产假

天数:视情况不同而定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 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七、护理假(男方)

天数:晚育的情况下10天,南京市为15天 给薪:视为出勤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八、年休假